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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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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8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条是对时效消灭抗辩权采当事人主义的规定。

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是义务人的权利,实行当事人主义,而不是法官职权主义。对时效消灭抗辩权行使还是不行使,取决于义务人的态度,任何人都不能干预,法院也不能干预。

无论义务人是否主张行使该抗辩权,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不主动依据职权审查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只有在义务人提出了时效届满的抗辩后,法院才有义务审查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情况,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确已届满,债务人行使时效消灭抗辩权,就有法律根据,应当支持其主张,驳回权利人即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条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及具体事由的规定。

时效制度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其适用以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却怠于行使为前提,如果出现客观障碍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 则继续计算时效未免有失公平,因此应暂停计算期间以保证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从而保护其权益。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事由的存在,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待法定障碍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诉讼时效制度。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障碍事由是:(1)不可抗力。须有符合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会使正在进行的诉讼行为不能正常进行,继续进行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这是因为无法确定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继承纠纷的诉讼活动。(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这是指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予以身体强制,后者对权利人的身体进行拘束, 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而使其无法主张权利或者对权利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或者不能主张权利。(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例如原告或者被告正在处于战争状态的武装部队服役。

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中止时效的原因,就一律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加上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 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及后果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 从时效期间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

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是:(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履行请求是指权利人对于因时效受利益的当事人,而于诉讼外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承认, 是指义务人表示知道权利存在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口头的或书面的)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的,已表明其已经开始行使自己的权利。(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例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使以前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起算点的方法是:(1)以起诉或提请仲裁、调解而中断的,自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之时起重新计算。(2) 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而中断的,自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计算。(3) 因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的,自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条是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条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部分请求权。这意味着,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其实就是请求权,是采用排除法来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是:(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尽管都是保护权利的请求权,但是性质有所区别,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价值较大,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并且具有公示性,不能因时效期间的届满而使侵害行为合法化。(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使其具有请求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依照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的请求权,从而能够正常生活。(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例如民法典第995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都是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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