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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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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6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对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对于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分期债务,是当事人约定把一个债务分成若干期、若干批分次清偿,例如分期付款买卖的付款义务。定期债务,是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月、按年定期清偿,如房屋租赁的租金通常是按月给付。本条所称分期债务是指前者。

分期债务是一个债务,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最后一期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将每一期的给付定为单独的给付而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购买一辆汽车50万元,要用5年时间分期付款,每年付10万元人民币,自最后一期款的10万元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对起诉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对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样 的,都是三年。但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方法。

本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侵害了无民事权利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权利人产生保护自己权利的请求权,可以向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原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代理人履行职责期间,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无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如果按照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只有当他们取得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终止,才能有效地行使其权利。从这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如何规定,立法中有不同意见。立法采肯定说,作出特别规定,原因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由于他们尚未成年,如果适用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方法,将无法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因而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必要。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产生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1)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侵害的是健康权和身体权,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造成未成年人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侵害了其性自主权, 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后,并不基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那样将会因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使其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因而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例评析


杨某与朗某、陈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4]


案情: 原告杨某诉称,2015年1月26日上午期末考试第一堂结束后,被告谢某为被告朗某介绍女朋友,邀请张某、罗某与被告朗某、陈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被告谢某劝我到被告陈某家玩耍,在被告陈某家,我被朗某强行实施了性侵害。被告垫江县某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未对我提供安全保障,存在管理不善,致使被告朗某、陈某非法闯入校内,导致事故发生,对我造成的伤害特别重大,故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六被告赔偿。被告垫江县某学校辩称理由之一是,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垫江县某学校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经医院检查确诊造成伤害, 于2016年2月26日起诉,且原告于2016年3月3日也遭受性侵害,系连续侵权,该权利仍在保护期内,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垫江县某学校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本条是对时效消灭产生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产生抗辩权,因而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抗辩权,是抗辩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对方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而该方当事人享有抗辩权,就可以行使抗辩权对抗请求 权,进而拒绝请求权人的请求给付,拒绝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是永久性抗辩权,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后,就永久发生拒绝给付、不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故时效消灭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产生的据以对抗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效果,即产生时效消灭抗辩权;二是本体效果,即时效抗辩请求权行使后的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行使抗辩权的,产生的本体效果是:(1)对于义务人的效果,可拒绝权利人的履行义务的请求,同时将权利人的请求权转化为自然债权, 自己的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从而取得时效利益。(2)对于权利人的效果,其实体权利和诉权都不消灭,只是这种实体权利变成一种自然权利,作为权利根本属性的法律上之力已经不复存在,诉权也存在,但是起诉后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权。(3)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效果,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为这两种行为均为义务人放弃了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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