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条是对正当防卫适用规则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保护性措施,是合法行为,对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负赔偿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须具备的要件是:(1)须有侵害事实。(2)侵害须为不法。(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适用正当防卫的基本规则是:(1)构成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
对防卫过当的把握,关键在于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能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一般不应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判断必要限度通常考虑两个方面:(1)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例如,为阻止不法侵害人偷窃而致其轻伤,是正当防卫;重伤或杀死小偷就超过了必要限度。(2)所防卫权益的性质,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为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2)对防卫过当造成的损
害,应当减轻责任。(3)故意加害行为的赔偿责任,对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当是超出防卫限度的那部分损害,即“不应有”的那部分损害。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 任。
本条是对紧急避险适用规则的规定。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称为紧急避
险。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利益、保全较重大利益的行为。
构成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要件:(1)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2)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规则的适用要求是:(1)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责任。如果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2) 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在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避险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超过必要限度的赔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4)受益人适当补偿。既没有第三者的过错,也没有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人本身的过错,遭受损害的人与受益人又不是同一个人的,
则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是对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的规定。
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权,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在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见义勇为行为中自身受到损害,所享有的赔偿和补偿自己损失的请求权。见义勇为受害的人的请求权包含两个内
容:(1)对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2)对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请求权,包括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可以行使的补偿请求权, 以及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行使的请求权。
产生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的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须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行为,须行为人实施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须针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或者他人处于危难的危险事实,须在客观上使受益人少受或免受损害。(2)见义勇为的行为人须因实施该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3)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的损害与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使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是:(1) 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侵权人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责任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即使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受益人适当补偿责任,由于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无法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其中第二种适当补偿带有酬谢的意思,第三种适当补偿才是责任性质的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对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的规定。
很多国家都规定“好撒玛利亚人法”,我国民间叫“好人法”。好撒玛利亚人就是善意救助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核心,是赋予好撒玛利亚人以责任的豁免权,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我国规定“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含义是:(1)坚持鼓励善意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2)承认特殊救助义务,不宜确定一般救助义务;(3) 承认善意救助人的豁免权。
善意救助人享有豁免权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善意救助人;(2)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3)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受救助者的损害。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当前社会,在“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适用方面,存在影响诚信道德建设的问题,主要是对好撒玛利亚人难辨真假而引起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被救助者讹诈救助人,好撒玛利亚人蒙冤,导致错误地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行为人造成损害后冒充好撒玛利亚人,
混淆是非,造成社会影响。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改进,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好法律,保护善意救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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