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条是对按份责任的规定。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份额,对一个责任按份承担的民事责任。分为两种形式:(1)约定的按份债务不履行发生的按份责任;(2)依照法律规定发生的按份责任, 例如分别侵权行为发生的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基本区别是,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之间虽然也有份额,但是这种份额具有相对性,对外每一个责任人都负有全部承担责任的义务。而按份责任的各个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不具有连带性,责任人只对自己的份额负责,不对整体责任负责。
按份责任的规则是,数个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的,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按照行为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比例,
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发生按份责任,每个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本条是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二个以上的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一人或数人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将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分为两种:(1)违反连带债务发生的连带责任,如连带义务人违反连带债务的违约责任;(2)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连带责任,如共同侵权行为的侵权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规则是:(1)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凡是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为连带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首先,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责任大小的确定,一是过错程度,二是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责任份额平均分配。其次,其中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支付超出自己赔偿责任份额的,他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更简洁的规则是把连带责任分为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规则是:
(1) 中间责任,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应当对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请求一个、数个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2)最终责任, 每一个连带责任人最终承担的,是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3)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赔偿责任的(即中间责任), 可以通过追偿的方法实现最终责任,将连带责任分配给每一个连带责任人。
连带责任的产生事由:(1)法律规定,如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都规定了连带责任;(2)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连带债务, 当连带债务不履行时就产生了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对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
民事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将承担与其所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行为以及救济对方当事人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和形
式。
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1)返还财产,主要是指返还原物。
(2)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3)修理、更换、重作,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时,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4)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5)赔偿损失,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6)停止侵害,是应当承担的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受害人的名誉评价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的民事责任方式。(8)赔礼道歉, 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求得受害人原谅。
(9)继续履行,是指债务人应当将没有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完毕,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10)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行为人应当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11)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行为人应当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物件予以消除。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有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等。分为两种:(1)违约惩罚性赔偿,例如产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应当承担价金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侵权惩罚性赔偿,比如恶意的产品侵权或者服务侵权,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适用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则:(1)救济权利损害需要。(2)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并用。(3)权利人可以适当处分。(4)必要情形下的先予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条是对不可抗力及后果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可预见,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无法预料。(2)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3)属于客观情况,是指事件外在于人的行为的自然性。
司法实践应用不可抗力的基本规则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须不可抗力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当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如《邮政法》第48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即使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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