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返还财产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法律后果是返还或者折价补偿。
返还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已经按照约定进行的履行因无法律效力而需要恢复到没有履行前的状况,已接受履行的一方将其所接受的履行返还给对方,这是恢复原状的最基本的方式。
不是所有的已经履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都能够或者需要采取返还方式。有些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无法采取返还方式,如提供劳务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工作成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承包民事法律行为)。有些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返还不经济,如返还需要的费用较高,强制返还带来经济上的极大浪费。因此,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赔偿的标准是全部赔偿。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是指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贩毒)无效后,需要承担罚款、没 收、收缴等法律责任的,就不能适用返还、补偿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条是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目的是以所附的条件来确定或者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由社会生活复杂性、多样性所决定的。
条件是表意人附加于意思表示的一种任意限制,使他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由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所附条件的种类是:
(1)生效条件,即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2)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条件是:(1)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约定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客观事实;(3)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是:(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应当强调的是,不论是何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其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并不是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或者撤销。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条是对恶意阻止或者恶意促成条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遵守法律行为的约定,无论是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都必须按照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客观规律,任其自然地发生或者不发生,由此来确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不得人为地加以干预。
人为地干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违背了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意义,使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加入了人的意志的因
素,而且是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因素,使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由一方当事人加以控制,从而使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发生动摇,
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而禁止这种恶意行为。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所附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法律行为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生效或者解除;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所附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应当按照法律行为原来的约定,确认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不解除。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非恶意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制裁恶意的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 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本条是对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如房屋租赁法律行为约定,一个月内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就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的内容上,与一般的法律行为并没有严格的不同,只是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将这个期限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在这个期限届至或届满
时,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
法律规定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限制法律行为当事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时间,使法律行为能够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有计划地进行。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限定法律行为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或失去效力, 这种限定的时间就是期限。所附期限的种类是:(1)延缓期限,也称为始期,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要等待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有权开始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才开始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2) 终止期限,又称为终期或解除期限,是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效力一直在延续,直至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期限到来为止,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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