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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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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9/27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所为,也可以是过失所致。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典第7条和第143条。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个但书表明,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些虽然也是强制性规定,但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一定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要看所违反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属性。

这种行为的类型划分是:公然违法行为与非公然违法行为。前者称形式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就明知法律行为违法, 却仍然实施法律行为。公然违法的法律行为一经实施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后者称实质违法行为,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并非显而易见,而是表面合法、实质违法。一经查实,亦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在私权神圣的原则下, 既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强制认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主体进行的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为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行为人违背了我国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就构成违背善良风俗。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破坏社会的共同生活规则,违反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共同行为准则,就是违背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是对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规定。

恶意串通,是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进行串通,共同订立民事法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共同的非法目的。(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串通是指相互串联、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共同实现非法目的。(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某城建集团将自己下属的一个资产总额1亿元的开发部,以300万元的对价出让给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得到好处,利益受到损害的却是资产所有者。这样的行为就是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无效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是

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确定应当如何承担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为无效以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自始、绝对、确定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发生,与原来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状况是一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括绝对无效与相对无 效。

绝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都是因民事法律行为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因而民事法律行为在实施之始就没有效力。这种无效是绝对无效,不仅自始无效,而且不准当事人予以追认。

相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经过当事人请求,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之后,该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在撤销前曾经有过一段效力,但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就自始无效,其无效的后果溯及既往,前面曾经发生过的效力亦一并消灭,回归到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状态。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仍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07条的规定,不能影响民事法律行为中关于解决民事法律行为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处理争议还必须按照原来民事法律行为的约定进行。包括四个方面:(1)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的,解决民事法律行为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2)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 解决民事法律行为争议方法的条款不能撤销。(3)即使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在争议处理中对解决民事法律行为争议方法的条款原则上也不能变更。(4)民事法律行为终止,解决民事法律行为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不能消灭。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等,但是其他部分并不存在这样的内容。如在一个买卖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都没有问题,但在价款上,当事人自行定价违反了政府定价,导致价款的内容无效,其他内容有效。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是有效 的,只要在价款条款上按照政府定价,民事法律行为即可继续履行。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的内容影响到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的,则民事法律行为全部无效。如双方当事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尽管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条款都遵守国家的规定,但由于无效的内容影响到其他内容的效力,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全部内容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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