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是对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的内心意图;“表示”,是将内在的意思以适当的方式向适当的对象表示出来的行为。意思表示在具备了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以后就成立,意思表示成立就是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生效包括两个方面:(1)表意人在自己作出意思表示并且生效之后,自己要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拘束,不得推翻自己的意思表示或者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生效以后,对于对方当事人即表意人的相对人也发生效力,表意人的相对人将产生对意思表示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权利,他可以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也可以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修改,提出反要
约。
本条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和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
对话,可以理解为当面以口头方式表达,地隔千里以电话沟通也属于对话式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通过互联网,微信的视频、音频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属于对话方式。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了解该意思表示的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该意思表示才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并不是说空间的问题,而是表达意思的表示方式。到达主义,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以后发生效力。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能够控制的范围,该意思表示生效。
在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中,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也采取到达主义,具体情形分为两种:(1)如果相对人已经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表意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意思表示生效。(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的,表意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该意思表示生效。这是指相对人的任何一个接收数据电文的系统接收该项数据电文,都构成到达。除外条款
是,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就按照其约定的时间作为该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单方允诺、抛弃、遗嘱等。由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的相对
人,不存在表示发出和到达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完成时,就发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完成,就是意思表示具备了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即表意人的效果意思通过其外部行为作出了表示。
该条文后段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是指遗 嘱。遗嘱这种意思表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作出以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立此遗嘱的人死亡时才生效,因此规定了这一除外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本条是对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
对有相对人,但表意人不知道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或者不能知道相对人的下落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以公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即生
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本条是对意思表示方式的规定。
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明示方式、默示方式和特定沉默方式。
1.明示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明示具有表意直接、明确的特点,不易产生纠纷,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于特别需要采用明示方式的法律行为,应当明确规定明示方式方为有效,默示方式无效。
2.默示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行为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默示,也称为行为默示或者推定行为。例如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登乘公共汽车等行为,就是意思实现,是行为默示或者推定行为。
3.特定沉默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或者有特定意义的沉默,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达形式。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能将特定沉默视为默示。例如双方长期供货、受领、支付价款,没有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只是交易习
惯,就是沉默方式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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