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本条是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行为,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取得股东地位或者出资人资格,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收益权为核心,并可以依法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股权是财产权利。
其他投资性权利,是指股权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出资人或者开办人,基于其向非公司性的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资而获得的出资人或者开办人的身份而享有的经营收益权。这些其他投资性权利也属于民事权利,与股权类似,民法予以保护。
股权的客体,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是出资份额。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包含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股份的特点
是:(1)股份具有金额性;(2)股份具有平等性;(3)股份具有不可分性;(4)股份具有可转让性,股东可以将持有的股份依法转让给他人。
出资份额,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比例。即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其出资,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资本构成上所占有的份额。出资份额是有限责任公司等资本的构成成分,也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能够通过其份额的比例表现其价值,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本条是对其他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和法益的规定。
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一章无法把所有的民事权利都作出规定,因而规定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也都享有,依法予以保护。例如,无论刑法还是行政法都规定了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人格权编中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作出规制,因而性自主权是民事权利。总则编也没有规定信用权,人格权编中第1029条和第1030条规定了对信用权的保护,因而信用权也是独立的人格权。对于担保物权,物权编没有规定所有权保留和优先权,合同编中第642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其他多部法律都规定了优先权,都是担保物权。对让与担保,民法典也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可其为担保物权。类似这样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都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
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本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利益是狭义的法益。广义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当然也包含在法益之中。民法在保护民事利益时,对于比较成熟的、具有独立性的民事利益的保护,采用设置民事权利的方式予以保护,例如对身体、健康、生命、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婚姻自主等民事利益, 就规定单独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对于一些尚不具有独立保护价值的民事利益,当需要予以保护时,法律就规定对其按照法益进行保护。例如,
胎儿的人格利益和死者的人格利益,都是由于胎儿和死者只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而无法设置民事权利,法律又须对其进行保护,因而胎儿的人格利益和死者的人格利益就用法益予以保护。民法的法益的范围
是:人格法益,如胎儿的人格利益和死者的人格利益;身份法益,是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身份权无法包含的其他身份法益;财产法益,是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所不能包含的其他财产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
数据可以分为原生数据和衍生数据。原生数据是指不依赖于现有数据而产生的数据;衍生数据是指原生数据被记录、存储后,经过算法加工、计算、聚合而成的系统的、可读取、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例如购物偏好数据、信用记录数据等。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数据是衍生数
据。衍生数据的性质属于智力成果,与一般数据不同。在数据市场交易和需要民法规制的数据是衍生数据。以衍生数据为客体建立的权利是数据专有权。数据专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性质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数据专有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在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数据专有权具备传统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可复制性的特点,但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因此是新型的权利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具有不同于现有财产类型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物,具有以下意义:(1)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特殊物,顺应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2)特殊物准确反映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界定和准确描述。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法律对其有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对衍生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很明确的,即对衍生数据应当用数据专有权来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用物权来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单行的权利保护法属于民法特别法的规定。
本条与民法典第11条规定相衔接,已经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是对某一类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的法律,这些被保护的权利又主要是民事权利,因而它们是民法特别法,是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法典总则编通过规定民法特别法条款,整合民法普通法和民法特别法的关系,实现民法体系的一体化,而不使民法特别法游离于民法之外,不能适用私法保护方法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割裂民法体系。
对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本身就是民法特别法的,在民法特别法的识别上,应当识别在民法特别法的法律中的那些不属于民法特别法的规范。无论是商法的单行法,还是知识产权法的单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其中主要的法律规范都是民事法律规范。其中包含的非民事法律规范并不是民法特别法,不具有在民法领域中优先适用的效力,而是应当遵循公法的适用方法予以适用。对于它们的识别,应当依照“另
有”和“特别”的要件加以衡量,不具有这些要件的,就不是民法特别法,排除其民事法律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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