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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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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9/26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本条是对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规定。
本条与民法典第3条关于“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相呼应,特别强调法律对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尤其是针对《民法通则》第73条第2款关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 抢、私分、截留、破坏”的规定。
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对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故这一条文相当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有了这一原则,就可以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进而鼓励自然人创造更多的财富,拥有更好的物质生活保障。财产权利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享有平等地位,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民法原则。其内容 是:(1)财产权利的地位一律平等,最主要的含义是强调自然人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对于财产权利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规则,体现法律规则适用的平等性。(3)保护的平等,在就财产权利出现争议时,平等保护所有受到侵害的财产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财产权利的内容是:(1)物权;(2)债权;(3)知识产权;(4)继承权;(5)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6)其他财产权利与利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条是对物权及物权体系的规定。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的范围是:(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所有权包括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邻权。(2)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3)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的,当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他物权,包括:1)抵押权;2)质权;3)留置权;4)所有权保留;5)优先权;6)让与担保。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物及其范围的规定。

物,是指具有实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对象。包括除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形物和自然力。

物具有的法律特征是:(1)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2)物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3)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4)物须为独立一 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作为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财产利益,代表的是物质财富,体现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财产形态。
物的类型包括:(1)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2)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故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的物都是动产。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的自然力,也属于动产。货币和有价证券,为特别动产。
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是:(1)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限于以不动产为客体,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客体则以动产为限;(2)以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为要件;(3)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通常不要求进行登记。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能够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都属于法律规定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条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法和合同法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物权类型强制和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强制的含义是,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物权内容强制(即物权内容固定)的含义是,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对一个具体物权的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本条规定的缺点是没有规定物权法定之缓和,因而使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缺少必要的灵活性,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正在变化着的市场经济形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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