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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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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8/15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人格权法研究的自 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本条是对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具体人格权的规定。
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是:(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的是生命权及其内容。(2)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的是身体权及其内容。(3)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的是健康权及其内容。(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的是姓名权及其内容。(5)肖像权, 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及其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1018条。(6)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及其具体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1024条。(7)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031条规定的是荣誉权及其内容。(8)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生活安宁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他人不得侵扰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权及其具体内容规定在第1032条。(9)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没有规定婚姻自主权,具体内容规定在婚姻家庭编。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民法典第1013条)、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荣誉权(民法典第1031条)等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条是对自然人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资料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的特征是:(1)个人信息权是具体人格权;(2)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个人的资料信息等人格要素;(3)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4)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要求是以自我决定权作为其权利基础,是排他的自我支配权。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1)占有权;(2)决定权;(3) 保护权;(4)知情权;(5)更正权;(6)锁定权;(7)被遗忘权。
信息权的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是本条后段规定的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 息。违反这样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负有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特别义务主体,是依法取得个人信息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具体包括:依法取得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凡依法取得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确保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的义务,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 露,都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大损害,如果未尽此义务,则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对于上述侵害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条是对自然人身份权的规定。
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利。换言 之,身份权是由亲属身份关系发生的人身权利。其法律特征是:(1) 身份权表达的是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2)身份权是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身份权的主体有范围的限制;(4)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5)身份权的本质以义务为中心。
身份权的对外关系,表明身份权的绝对性——是绝对性的民事权 利,表明享有身份权的权利主体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权利的义务。身份权的对内关系来源于身份权的相对性——由于总是在特定的、相对应的亲属之间享有身份权,因此,身份权的主要内容是对内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配偶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生的亲属,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是夫的配偶,夫是妻的配偶,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权就是配偶之间的身份权,具体内容包括:(1)夫妻姓氏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4)忠实义务;(5)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6)日常事务代理权;(7)相互扶养、扶助权;(8)生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亲权的主要内容是:(1)身上照护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照护权,是父母对未 成年子女的财产负有的保护义务。
亲属权也叫作其他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主要内容是扶养权,分为抚养权、赡养权和扶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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