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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22/8/12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可以设定代表人,代表该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是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例如独资企业本来就是出资人个人负责,自己就是负责人,因而才规定为“可以”设定代表人。
确定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如果有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当由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全体来推举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遵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和出资人的意愿。如果不推举代表人,则其全体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为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与非法人组织事务执行人不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也可能是非法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即使如此,身份也有区别,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对内组织经营活动;而非法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仅对非法人组织的个别经营事务具体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解散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解散是非法人组织的终止,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终结设立非法人组织的协议,经过解散和清算等程序,最终注销非法人组织。如果是合伙企业,其解散就是散伙。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事由是:(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非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不再经营,非法人组织可以解散。非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非法人组织可以解散。(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在非法人组织存续期间内,只要全体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终止非法人组织,就可以解散非法人组织。(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了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其他事由,当该事由出现后,非法人组织依照这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解散,例如非法人组织被兼并或者被宣告破产,也导致非法人组织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解散进行清算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依法清理非法人组织的债权债务,以终结非法人组织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本条对于非法人组织解散以后的清算并没有规定具体规则,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08条关于“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参照第70-73条的规定进行,包括成立清算组、清算程序、清算组的职权、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的存续,以及清算后的财产和注销登记等。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具体规则法律准用的规定。
民法典对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比较简明,具体规则不足,故本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具体规则的法律准用条款。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具体规则准用内容,包括: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成立;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非法人组织的住所;非法人组织的登记;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后果;非法人组织在设立和清算期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等。这些规则,在非法人组织设立和运行以及解散中都应参照适用。
非法人组织并非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而是由不同的组织形式构成的一种民事主体类型。民法典第102条第2款列举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因此,非法人组织除了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之外,还可以参照总则编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同时也要适用不同的非法人组织类型的专门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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