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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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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7/4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本条是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是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其治理结构的特点 是:(1)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原则上是理事会。事业单位法人可以设立理事会,该理事会是该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对事业单位法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2)事业单位法人也要设立法定代表人, 由该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行使管理职权,对外代表该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须有章程,其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2) 如果法律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 应当依照其规定,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确定其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的设立目的实现,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决定撤销, 或者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的决议,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终止。事业单位法人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得向其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仍应用于公益目的,或者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条是对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其特征是:(1)设立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或者团体性,即为了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社会团体法人;(2)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是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经过发起人发起,会员集资形成法人的财产;(3)从事的活动比较广泛,既有公益性活动,也有基于会员共同利益进行的活动;(4) 性质属于非营利法人,须符合法人条件,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获取经营利益。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要求,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办理登记手续后, 或者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则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人能力。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条是对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
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结构要比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结构复杂,比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简单。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条件是:(1)设立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在成立之前,应当先制定章程草案,在成立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成为该社会团体法人的组织行动纲领。(2) 设置权力机构。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机构分为两种:1)会员较少的设会员大会;2)会员较多的,推举会员代表,成立会员代表大会。(3)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立理事会,代表社会团体法人,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按照章程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4)设立法定代表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该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该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捐助法人及宗教捐助法人的规定。
 捐助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公益目的,以自愿捐助一定资金为基础而成立,并对捐助资金进行专门管理的非营利法人。捐助法人的特点是:(1)捐助法人是财产集合体,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2)捐助法人没有成员或者会员,不存在通常的社会团体法人由会员大会组成的权力机构,只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3)捐助法人具有非营利性,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或从事其他公益事业,不具有营利性,为公益法人。

捐助法人的类型是:(1)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法人;(2)社会服务机构,是由社会公益性资金或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以公益为目的,运用专业技能在某些专业领域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3)宗教捐助法人。宗教捐助法人也是捐助法人,由于具有特殊性,本条第2款对于宗教捐助法人作业专门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有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故宗教捐助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过登记成立的捐助法人。

其特点是:(1)是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道观、教会等;(2)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和经费;(3)依照宗教活动场所自己的意愿,可以申请登记成立捐助法人,也可以不申请登记成立捐助法人,愿意登记为宗教捐助法人的须经过登记,登记后取得宗教捐助法人资格,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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