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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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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6/22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本条是对破产法人终止的规定。
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者法人的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由清算组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负责对破产法人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 理,并变卖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对于破产法人,应仅以其资产清偿其债务。
破产法人完成破产清算后,应当进行法人注销登记,完成破产法人的注销登记时,法人资格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本条是对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及责任承担的规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或公司的分厂、分公司、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等机构。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确定。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登记的时候,设立的分支机构才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产生的责任,本应由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单独登记,又有一定的财产,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因而法人的分支机构自己也能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人的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则是:(1)法人直接承担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2) 分支机构先承担责任、法人承担补充责任: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种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变形形态。(3)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权由相对人享有。相对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选择法人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本条是对设立中的法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及责任承担的规定。
设立中的法人不同于筹备前的法人。筹备前的法人,是指发起人开始筹备设立某个法人组织,但还没有成立筹备机构从事实际的设立行 为。设立中的法人须成立了筹备机构,实际从事了设立法人的行为。
由于设立中的法人在从事设立行为中要从事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设立中的法人是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团体。其受到的限制是:(1)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仅限于从事必要的设立行为;(2)应当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设立中的法人已经具有独立的行为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因其并未通过登记获得公示,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其责任不能完全独立。其责任承担的规则是:(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法人设立完成,具有了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在设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均由该法人承受。(2)设立中法人的设立行为没有成功,法人未成立的,其在设立法人过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 果,应当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如果为二人以上,所有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上述规则存在缺陷,即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设立中法人,通常有筹备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完全可以用设立中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设立中的法人的成员对于设立中的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法人设立中,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不是以设立中的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是相对于设立人和法人之外的当事人,即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从事民事活动的对方当事人。其效力是,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请求法人承担该民事活动的后果,也可以请求法人的设立人承担该民事活动的后果,该第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行使哪一个请求权。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概念的规定。
 营利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法人。营利法人是法人中的典型类型。营利法人的法律特征是:
(1)营利法人具有人格性,具有法律上的人格;(2)营利法人是个人结合的社团,是社团法人,具有人合性,具有鲜明的团体性特征;
(3)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是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其原则就是股东至上,实现利益最大化,具有营利性。
营利法人的外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3) 其他企业法人,则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以营利作为设立目的的企业法人,如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性质都属于企业法人,也属于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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