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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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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6/20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法人解散具体原因的规定。

法人出现应当解散的情形是:(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章程规定了法人存续期间的,在存续期间届满时应当解散;法人章程规定法人解散事由的,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当解散。(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法人的权力机构作出解散的决议,是因法人成员的共同意志而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新设合并的,原法人资格消灭,都需解散;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法人也需要解散。新设分立的,原法人资格消灭需要解散;派生分立没有需要解散的法人。(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些事由都消灭了法人资格,都要解散法人。(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成立特定的法人是为完成特定的目的,当目的实现后,该法人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如果法人的目的已经确定无法实现,法人也应当解散。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是对法人解散进行清算的规定。

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法人的清算有两种形式:(1)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2)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
清算中的主体是:(1)清算法人,是指在清算期间只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即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2)清算组织,也叫作清算人,是指在法人清算中专门从事清算活动的人,如清算委员会、清算小组等。(3)清算义务人,包括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都是清算义务人。
法人在清算期间,其人格并不消灭,清算组织就是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构,由清算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清算组织的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清算义务人在清算中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是:(1)要承担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清算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启动救济程序,即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利害关系人,是与清算法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例如清算法人的债权人。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清算法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条是对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清算程序,是指在法人解散的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经过的具体步骤。清算是一个按照法律设置的严格程序进行的过程:(1)法人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正式成立后,法人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2)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人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制定清算方案,在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
(4)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簿,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
依照清算程序的目的,清算人的职责是:(1)了结现务,将法人于解散前已经着手而未完成的事务予以了结;(2)收取债权,清算人应将属于法人的债权一一收取,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条件未成就的债权,应当予以转让或者变价处理;(3)清偿债务,清算人对法人所负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债务,应当抛弃期限利益,提前清偿;(4)移交剩余财产,清算人负责将剩余财产移交于有权获得此财产的人;(5)代表法人参加民事诉讼。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除了按照法律的上述规定之外,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本条是对清算法人的资格、清算剩余财产及法人终止的规定。

法人在清算期间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1)清算期间的法人是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是民事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受到限制。(2)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清算中的法人,由于其主体资格还存在,因而还能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3)由于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将消灭,仅需要对法人的财产关系进行清理,尽管其人格利益关系还存在,但其财产一旦清理完毕并予以注销,其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就完全消灭。
清算中的法人具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在清算期间,法人仍然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即清算中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只限于可以实施与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如公司法人清算的主要内容是:(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中的法人对上述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负担民事义务,对超出该范围的内容,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法人清算终结,是指清算人完成了清算职责。清算终结后,如果清算法人还有剩余财产,对于剩余财产的处理,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根据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或者作其他处 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清算终结之后,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之后,法人即告终止。如果该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在其清算终结时,该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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