缤纷假日大厦业主委员会与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黑01民终41号 2021-04-**
上诉人(一审原告):缤纷假日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3号缤纷假日大厦。
负责人:丁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龙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邹宏伟,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60号。
法定代表人:邹宏伟,经理。
上诉人缤纷假日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地产公司)、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科技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4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业主委员会已经通过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获得了过半数业主的授权,应属于本案适格主体。
亚细亚地产公司、亚细亚科技公司未到庭答辩。
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高层部分1层的房间为本栋建筑的公用配套设施用房、产权归属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2.亚细亚地产公司、亚细亚科技公司对一楼公共配套设施用房依法恢复原设计图纸结构;3.亚细亚地产公司、亚细亚科技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履行自身的职责,对于超出其职责范围的行为应有业主大会的授权,否则无权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提出的确认公用配套设施用房、产权归属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及对一楼公共配套设施用房依法恢复原设计图纸结构的诉讼请求,应由缤纷假日大厦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委托,业主委员会方能代为提起诉讼。本案中,缤纷假日大厦业委会并未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就其诉请内容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就起诉事项获得业主大会授权,故缤纷假日大厦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裁定:驳回原告缤纷假日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本院审理查明:二审中,业主委员会提交了缤纷假日大厦业主出具的《关于业主公共部位全部、专项维权事务授权委托书》(户数占比66.98%,面积占比65.31%),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与亚细亚地产公司、亚细亚科技公司物权纠纷诉讼中依法维护共有业主的合法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当事人,就物业服务有关事项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业主委员会起诉、应诉、提起反诉、上诉、撤诉,变更、放弃或者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诉讼行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缤纷假日大厦业主通过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关于业主公共部位全部、专项维权事务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其参加与亚细亚地产公司、亚细亚科技公司物权纠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业主委员会可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以“业主委员会未就起诉事项获得业主大会授权,故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为由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409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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