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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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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6/6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条是对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空间法律效力的规定。

宣告死亡判决发生被宣告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这种效力是相对的空间效力,即自然人尽管被宣告死亡,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其有可能还在异地生存。坚持相对的空间效力,就承认该自然人在异地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的目的并不是要绝对地消灭或剥夺被宣告死亡人的主体资格,而在于结束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因 此,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并不是全部在事实上丧失,而仅仅是法律上的死亡推定,并非绝对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存活地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终止,其仍可依法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也就意味着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并未死亡,只是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如果其在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期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照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本条是对撤销死亡宣告的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是:(1)须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重新出现。(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一样的,没有顺序的限制。(3)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死亡的宣告。
在上述死亡宣告撤销的三个要件中,第一个要件是实体性要件,即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两个要件是程序性要件。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本条是对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当事人婚姻关系效果的规定。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发生死亡的后果,其对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婚姻关系消除,其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果是:(1)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来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仍与原配偶为夫妻关系,不必进行结婚登记;
(2)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与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恢复婚姻关系的,则不能自行恢复夫妻关系;(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已经再婚,即使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新配偶已经死亡的,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宣告而自动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本条是对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亲子关系效果的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子女的,即使其在被宣告死亡后,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并不会因此而消灭,仍然保持亲子关系。如果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则消灭了亲子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自己的死亡宣告已经被撤销,且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该收养行为无效,应当继续保持收养关系。
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过协商,通过合意解除收养关系。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合意的,不能解除收养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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