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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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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6/1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本条是对失踪人重新出现撤销失踪宣告的规定。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包括确知其下落的,应当撤销对失踪人的失踪宣告。被宣告失踪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撤销对失踪人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关系随之终止。被撤销失踪宣告的自然人的权利是:(1)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2)报告财产代管情况。代管人负有满足其权利的义
务:(1)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时移交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2)并向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报告在其代管期间对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只要代管人非出于恶意,其在代管期间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失踪人不得要求代管人返还。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本条是对自然人宣告死亡的规定。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民事主体制 度。规定宣告死亡制度,能够消除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及时了结下落不明的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宣告死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生死不明,即自然人离开其原来之住所或居所生死不明。如果知道某人仍然生存,只是没有和家人联系或者不知道其确切地址,不能认为是下落不明。法定期间:1)一般的下落不明为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为满2年,但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相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的要求。(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在公告期届满没有其音讯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本条是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顺序的规定。

对一个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形成请求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冲突。对此,本条规定的规则 是,宣告死亡优先。这是因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必然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既然如此,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能够达到宣告失踪的后果,因而按照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尽管不符合宣告失踪申请人的意图,但是由于都能够达到所申请的目的,因此, 宣告死亡是最好的选择。构成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本条是对确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日期的规定。

确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死亡日期的方法是:(1)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定宣告死亡的日期,即判决书确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的,该日期就视为其死亡的日期;(2)法院判决没有确定死亡日期,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应当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已经死亡,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发生变动。具体后果是:(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2)婚姻关系终止,原配偶可以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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