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哈尔滨金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风物流园区发展集团
摘自:龙房川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22/5/30

哈尔滨金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风物流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再367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金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华风物流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成岩,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华鑫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98号。

法定代表人:丁祥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储运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褚庆明,该分公司经理。

哈尔滨金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与华风物流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公司)、哈尔滨华鑫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联公司)、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化轻总公司)、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原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18日作出(2017)黑01民终6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626日作出(2019)黑民监2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金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  ,二审上诉人华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耿成岩,二审上诉人华鑫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伟、张士军,原审第三人化轻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杨奎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储运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诺公司申诉称:一、该公司与储运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未届满,在双方未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华风公司在租期内起诉该公司迁出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二、生效判决错误认定案外人哈尔滨金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维修分公司)在工商年检时使用的15年“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错误。该份“租赁合同”仅是为维修分公司年检说明经营地点使用,双方根本未实际履行,且维修分公司已处于营业执照吊销状态,双方当事人真正履行的是20年的“租赁合同”。三、其公司委托专业测量公司测量案涉地块的面积显示为3805.87平方米,此份测量报告为新证据,更证实实际履行的是20年的3000多平方米的“租赁合同”。四、生效判决更改该公司与储运分公司约定的每年租金五万元的标准,按每年六十万元的租金标准计算应付租赁费无任何法律规定。五、生效判决在变更“租赁合同”增加租金的情况下,又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后该公司迁出,自相矛盾。六、因合同未到期,判决次承租人华鑫联公司向华风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存在错误。七、案涉地块为国有划拔土地,(2003)哈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裁定。八、华风公司依据的裁定与案涉租赁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与证号不一致,非案涉租赁地块,且华风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证,应驳回华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风公司辩称,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哈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已将化轻总公司先锋路33926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认为华风公司所有,对此201410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华风物流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华风公司于20141222日缴纳了606.76万元土地出让金。金诺公司关于华风公司未取得先锋路33号原化轻总公司9267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获得政府批准不合法、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一、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租赁场地位于华风公司取得先锋路33号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并无争议。二、应否依据2001年“租赁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2000年“租赁合同”在2001年合同之前,且2000年“租赁合同”对金诺公司有利。金诺公司在2003年办理其维修分公司工商登记时,提交对其有利的2000年“租赁合同”即可,没有必要另行签订对其不利的2001年“租赁合同”。且金诺公司未提交其交纳2001年租金的票据。金诺公司再审举示的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营销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和材料制作人签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具有合法性。三、金诺公司及华鑫联公司应从租赁场地及房屋中迁出。金诺公司与华鑫联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租期至201711日届满。金诺公司与原储运分公司签订的2001年“租赁合同”租期至201711日届满,华风公司不同意继续出租给金诺公司和华鑫联公司,因此,金诺公司和华鑫联公司在201711日后继续占用租赁场地及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侵害了华风公司的物权。华风公司要求金诺公司及华鑫联公司赔偿逾期迁出侵权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四、金诺公司、华鑫联公司应恢复案涉场地及房屋原状。华风公司举示的2004109日先锋路33号谷歌实景地图显示,案涉房屋在2004109日仍为原状,没有翻建。因此,金诺公司翻建行为应发生在20054月份以后,而华风公司于2004530日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金诺公司翻建租赁房屋没有取得华风公司的同意。因此,金诺公司关于其在2004年对租赁房屋进行翻建,以及翻建取得出租人同意的主张,与事实不符。金诺公司翻建租赁房屋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其翻建建设的4S店为违法建筑。在租赁期限届满和华风物流公司不同意接收的情况下,华风公司要求恢复场地及房屋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五、原审法院判决缴纳租金及迁出,并不矛盾。原审法院判决金诺公司交纳租金,是15年“租赁合同”所约定租期届满前应交未交纳的租金。而租期届满后,不存在交纳租金的问题。租赁合同期满,华风公司要求金诺公司及华鑫联公司迁出并要求金诺公司及华鑫联公司支付逾期迁出侵权损失,依据充分。六、二审法院调整金诺公司在租期内租金价格正确。储运分公司在2001年以每年5万元将案涉土地及房屋出租给金诺公司,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客观情况。但此后发生巨大的变化,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对出租人而言已无法实现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案涉租赁合同成立以后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出租人华风物流公司而言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允许出租人华风公司通过变更租金的形式,排除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平衡、协调租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华鑫联公司述称,一、其公司认可金诺公司的申诉意见,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无法履行;二、金诺公司与华鑫联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承租的标的物除了案涉土地之外,更加重要的承租标的物是金诺公司自建的汽车展厅和房产;三、生效判决没有认定房产恢复原始状态的参照标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没有要求金诺公司和华鑫联公司自建的4S店进行拆除,本案无法执行应予再审。

化轻总公司述称,一、其公司与金诺公司签订的是20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未到期,应继续履行;二、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人仍是化轻总公司,华风公司不具有物权,华风公司与化轻总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物权关系;三、案涉土地是划拨土地,国家划拨土地不能抵偿债务,(2003)哈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错误,其公司正在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裁定,该裁定被撤销后华风公司即不具有本案主体资格。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涉及两份租赁合同,一是金诺公司与储运分公司于20011220日签订的租期为15年,即200211日至201711日的“租赁合同”;二是金诺公司与储运分公司于20001226日签订的租期为20年,即200111日至20201231日的“租赁合同”。对两份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金诺公司均无异议,但认为15年的“租赁合同”是其下属单位维修分公司为办理年检在当时未找到20年“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签订的,实际并未履行。华风公司认为20年的“租赁合同”不真实,15年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系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化轻总公司认可履行的系20年的“租赁合同”。纵观两份租赁合同,除签订时间、租期不一致外,20年“租赁合同”体现租赁面积为3948.98平方米,15年“租赁合同”的租赁面积为2948.98平方米,而华风公司的起诉状及其于201522日向金诺公司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均称其场区内有3948.98平方米土地被华鑫联公司占用,即所指向的租赁合同为20年的“租赁合同”。此外,15年租赁合同只是在金诺公司下属单位维修分公司工商档案中留存,金诺公司的工商档案中无此份合同。综上,储运分公司与金诺公司实际履行的系15年的“租赁合同”抑或20年的“租赁合同”的基础事实不清,依法应由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进一步查实,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金诺公司与储运分公司关于年租金5万元的约定对华风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即自2014827日华风公司接收土地之日起至租赁合同履行期满,金诺公司向华风公司交付的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5万元/年计算。原审判决将租金调整为2014827日至20141231日按照406,205.65/年计算,2015年度按照573,177.28/年计算,2016年度按照60万元/年计算,无法律依据,确有错误,重审时应一并予以纠正。

此外,即使本案确定履行的为15年的“租赁合同”,即至201711日租赁期限届满,那么2017年以后的租赁费参照金诺公司与华鑫联公司之间的合同给付亦有不当之处。因华鑫联公司给付金诺公司租金是在金诺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基础上确定的,而华风公司承继的利益不应包含此部分,故如一审法院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为15年的“租赁合同”,即应对201711日后的占有使用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6210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一琦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娄威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莉萍

哈尔滨房地产律师,黑龙江房地产律师,建设工程律师,房地产开发律师,土地纠纷律师,征收拆迁律师,物业纠纷律师,业主大会律师,业主委员会律师,商品房律师,二手房交易律师,婚姻家庭房产律师,行政诉讼房地产土地律师,公司法律顾问,装修律师,土地纠纷律师,房地产法律顾问,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法律顾问,房地产项目法律顾问(官网:www.55577555.com)

本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雷同,请联系本站删除,谢谢!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