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 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 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条是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及程序的规定。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如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行为或者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例如不履行人身照护或者财产照护职责,或者自己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不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均须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例如转卖、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应当由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的,作出撤销监护人的裁判,同时要先安排好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以后,应当按法定监护顺序继任或指定监护人。新的监护人产生以后,监护法律关系的变更即完成。在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之前,须指定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避免出现被监护人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的情况。临时监护人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作为国家主管监护职责的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个人和组织是监护监督人,包括负有监护职责的个人和监护监督机关。有监护监督资格的个人,就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 以确保被监护人利益的机关,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本条是对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存在身份权义务的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权与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不同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果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只是撤销了其监护人的资格, 而没有改变其近亲属的身份,该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与原来的被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仍然存在,基于该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仍然继续保持,并不发生变化。因此,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子女、配偶等, 在其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应当依照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的要求,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本条是对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予以恢复的规定。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恢复。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的要件是:(1)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果监护人是因为其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例如故意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构成犯罪的,不得恢复其监护人资格。(2)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主观上有悔改的表示,客观上也有悔改的行为,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3)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自己申请恢复自己的监护人资格,未经申请者,不得恢复其监护资格。(4)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被监护人愿意接受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继续做自己的监护人的,才可以恢复监护人的资格。
符合上述要件的,法院可以判决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恢复监护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 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本条是对监护关系消灭及原因的规定。
监护法律关系的消灭,是因某些法定原因的存在而使监护关系永远地消灭。
监护关系消灭的具体原因是:(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已经满18周岁,即取得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关系自然消灭。被监护的成年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样如此。(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是因监护人的原因而消灭监护关系。(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无论是被监护人还是监护人死亡,都会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4)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例如,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被生父母认领或者被他人收养。
监护法律关系消灭,其法律后果是:(1)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人身、财产权益均由自己维护,民事行为的实施亦独立为之。(2)在财产上,监护关系的消灭引起财产的清算和归还。
在监护法律关系相对消灭,即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实际上是监护关系的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另行确定监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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