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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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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5/16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是对胎儿及其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实行预先保护主义,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其含义是,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将其出生时间提前,视胎儿为已出生,使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得以享受部分权利。胎儿取得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系以“娩出时为活体”为条件。确定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产生的时间,应当从胎儿出生的事实推溯于其出生前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在胎儿出生前,可以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继承权、受赠与权、非婚生胎儿对其生父的认领请求权等,均已存在,尚未实际享有,待其出生成为法律上的“人”时,即可当然地、溯及既往地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是只具有部分人格要素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状态。胎儿就是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本条规定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和“等”字所包含的内容,应当包括的内容是:(1)继承权。(2)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4)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5)身份权请求权,如对于其生父享有抚养费给付请求权。胎儿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他们在母体中尚未出生前并不能行使这些权利,须待其出生后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时方可行使。如果胎儿为死产者,尽管其曾经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在事实上并未取得,故以上各项请求权均未发生,也不发生其权利的继承问题。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本条是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界限的规定。

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的年龄界分采用两分法,即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界分的标准是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这种标准与自然人能否辨认自己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相一致。在年龄上,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规定为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缺少必要的辨认能力,因此才以18周岁作为标准,确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界限。民法区分自然人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意义是,成年人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是对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资格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权利人即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人的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则不仅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是通过全部或部分否定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方式,使他们免受其行为引起的约束。
 成年人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后果。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民事行为能力缓和的表现,与《劳动法》第15条关于劳动能力自16周岁起的规定相一致。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只要不欠缺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一是具有一定的劳动收入,即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了一定的收入,二是劳动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 也就是其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其生活,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意义是,对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负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是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因年龄的原因,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原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因年龄原因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的实施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是指单纯取得权利、免除义务,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时,不因其法律行为而在法律上负有任何义务。这样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 施。(2)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循“必需品规则”,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和与其在出售和交付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物品,应依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职业等各种情况为标准来判断。法定代理人事先为其子女确定目的范围,允许子女在该范围内处分财产,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事先授权,该子女在该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效,也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是对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人,剥夺了一些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和机会。根据有些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条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处于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虽然其中有些也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不能理性地从事民事活动,如果法律准许其实施民事行为,既容易使他们蒙受损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而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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