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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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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4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1.概述
    土地利用是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和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资源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深刻反映。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
    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它们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 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的。 1.1.1.土地分类方法
    土地分类是国家为掌握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土地分类由于目的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别,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地貌、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最佳、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服务。
    3.土地综合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土地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主要形式。土地利用分类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征、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效果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础分类。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1.1.2.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
    国外土地分类工作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出现了各种土地分类系统。国外土地利用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具体到各国又有差异,如美国主要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否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为分类依据,俄罗斯、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印度则以土地覆盖情况(自然属性)作为划分利用分类的依据。
    国内土地分类研究起步较迟,而且主要工作是在解放以后。国内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与国外基本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用的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中科院中国土地利用分类以利用方式和土地覆盖为分类依据。
    虽然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依据基本相同,但由于国情差异,在具体划分的类型上却不尽相同,如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因此对农用地的分类较细,而国外则相对较粗。
    1.1.3.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的重要性 1.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土地资源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适合于生活和生产的土地资源则更少。我国有几千年的土地开发利用历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类型,这些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基础。为了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特别是需要及时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因此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2.统一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需要: 目前各种土地利用分类很多,标准和含义很不统一,存在着同名多义、多名同义的现象,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给管理和决策带来了困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求:
    当前,土地管理要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统一分类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是重要的决策基础依据。
    1.2.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我国土地调查采用了不同的分类,下面将简要介绍采用过的分类。
    1.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八类,二级分四十六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从1984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2.城镇土地分类
    我国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城镇土地分类主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它用地十个一级类,二十四个二级类。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3.全国土地分类
    为了满足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用,在研究、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形成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
    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1]255号)发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1.2.3.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土地分类,对于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可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它采用三级分类。其中一级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二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十五类。三级分七十一类。
    1.2.3.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对于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建设用地无法细化,可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它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相同,也是采用三级分类。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适当归并。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六个二级类和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三级类街巷,合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作为二级类,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盐田和特殊用地六个三级类。
    1.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为统一目前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避免因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弊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求,《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从2000年开始筹备,并于2002年列入国家标准计划,正式启动标准编制工作。2005年7月18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通过标准审查会审查,目前已完成了《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并正式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2007年8月5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开支颁布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将直接采用《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1.3.1.分类方法
    考虑到国家和部门管理需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将采用土地综合分类即土地利用分类,侧重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和覆盖特征对土地利用类型加以归纳和分类。首先考虑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地类的含义和概念进行系统界定,保证地类全覆盖和不交叉,同时还要在科学性和合理性基础上,保证分类的实用性,并与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对已运用并无争议的分类尤其本部门成熟的分类予以继承应用。
    1.3.2.分类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具体分类原则如下:
    ㈠科学性原则: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㈡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 ㈢开放性原则:分类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国家宏观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㈣继承性原则: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经验,继承应用效果好的分类。 ㈤服务于国土源源管理工作,满足国土资源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的原则。 1.3.3.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十二个,二级类五十七个。 1.3.3.1.一级类的设定
    1.依据土地利用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
    2.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根据有关部门管理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它土地”。 1.3.3.2二级类的设定
    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具体细化。
    1.3.4分类的地类含义
    土地利用分类的地类编码和含义见表1-1:
    表1-1.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和编码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1-2进行归并。
    表1-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4.主要地类认定 1.4.1.耕地
    1.4.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种植大田作物的土地:
    大田作物包括: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工业原料作物(包括纤维类,油料类,糖料类等),饲料与绿肥作物(包括饲料类,绿肥作物)。
    ?在耕地上种植其他作物的土地:
    在耕地上种植的蔬菜,嗜好作物(如烟草),药用作物,香料作物,花卉作物,花圃类,调料作物,染料作物等的土地。
    ?因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农作物土地:
    耕作制度主要包括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地,休闲地等。
    ?新增耕地的土地:
    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变为耕地,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的土地。现状已变为耕地(如已耕种),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未验收,或作为储备地的土地。
    农民自主开发由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土地。 ?由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变为耕地的土地。 ?耕地被临时占用的土地:
    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确认为临时(一个月、几个月、一年、两年等)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等的土地;临时挖的鱼塘;临时用做晒谷场、晾晒场的土地;临时堆放的建材、渣土、粪肥、垃圾,修建工棚等的土地;临时用的取土坑;临时道路(施工或农忙用)、排灌沟渠、挡水用田坎;定期或不定期或季节性临时用于农贸、牲畜交易(一般没有建筑物,或只有很简易的临时棚房)等其他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
    ?耕地受灾而不影响耕种的土地:
    由于降雨、洪水、泥石流、地震、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当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灾后基本不影响耕种的土地。
    由于石油、化工等排污、采煤(矿)、施工等造成耕地被污染、地面塌陷、取土,堆放矿渣、垃圾,堆放露天煤矿剥离土等人为造成耕地损毁,且没有用地手续的土地。
    ?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耕地质量较差等原因,人为不耕种而使耕地荒芜的土地。 ?耕地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
    在水田中养鱼等,在耕地上挖塘养殖贝类(生产珍珠)、螃蟹等(水较浅,不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调查时,在江、河、湖、海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⑴下列其他情况的土地 ①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两侧耕地上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
    ②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挖的鱼塘,后又废弃的土地。
    ③耕地上修建简易温室、塑料大棚,常年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药材、果树(一般为矮化密植的草木本果树)的土地。
    ④耕地中,不调查的其他零星地类。
    ⑤退耕还林、还草地区,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⑥江、河、湖等常水位(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常水位依据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下同)以上的耕地。
    ⑦水库常水位(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以上的耕地。 ⑧非牧区耕地上种植饲料的土地。
    ⑨撂荒耕作制地区,调查时现状为耕种的土地。 ⑩耕地上种植牧草,后又废弃的土地。 1.4.1.2.下列耕地及情况不按耕地确认
    ?耕地上,不论是否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图件、批件等,下同),只要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江、河、湖等常水位以下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地,田坎。
    ?季节性、气候干旱、上游截流等造成坑塘、河流等暂时性干枯而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水库常水位(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以下的耕地。
    ?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两侧耕地上,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的土地。
    ?耕地已用于固定的林木、果树等苗圃的土地。
    ?牧区种植饲料的土地。
    ?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
    ?耕地上林农、果农等间作,不以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⑴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能耕种的土地。面积较大时,国土资源部组织进行核查。
    ⑵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耕地被污染,地面塌陷,取土,长期堆放矿渣、垃圾、露天煤矿剥离土等,且有用地手续的土地。
    ⑶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⑷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已停止农作物耕种,或不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⑸耕地上,人工挖的鱼塘,用于长期、固定养鱼的土地。 ⑹耕地上,改为用于长期、固定种植牧草的土地。
    ⑺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 1.4.1.3.对耕地“批而未用”处理
    耕地确认已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的,而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称为“批而未用”土地。对“批而未用”土地,按批地范围调查和批准用途确认建设用地的地类。(制定本条的原因是管理方便。已规划为建设用地,而且已有合法的征地手续,虽然未开始建设,但建设用地属性已不可改变,在管理上已作为建设用地管理。虽然部里规定未建前按耕地调查,但实际上相当部分地区,将批而未建土地或多或少地都纳入建设用地。因此,不如规定在调查中,对批而未建土地可按建设用地调查,但必须提供合法的用地手续,同时,还必须提供占补平衡增加耕地证明,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仍按耕地调查。)
    1.4.1.4.水浇地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种植蔬菜的耕地。 ?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常年培育蔬菜秧苗和栽培蔬菜,生长草木花卉、果树等的耕地
    1.4.2.园地
    1.4.2.1.名词及指标解释 ?集约经营。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农业生产类型。主要靠提高除土地外的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劳动、管理等)多少提高农产品产量。
    ?粗放经营。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少的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农业生产类型。主要靠扩大种植面积提高农产品产量。
    ?园地是园艺的范畴。园艺作物一般指以较小规模集约栽培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作物。园艺作物包括果树、蔬菜和观赏植物三大类。土地利用分类的园地主要指以种植果树为主的园艺作物。
    ?覆盖度。指植物覆盖面积与园地面积之比。
    ?株数。指每亩(或每公顷)种植果树的数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果树的矮化、密植栽培(简称矮密栽培)发展很快,已成为当前国内外果树生产发展的趋势。因此,不同果树的株距、行距及每亩(或每公顷)种植果树数量的标准,随着各地栽植方式、和管理方法等的不尽相同,都在发生变化。当需要了解果树每公顷的株数时,可向有关部门咨询。下面表2仅列出部分果树常用的每公顷株数,供参考。
    注:砧,指砧木,被嫁接的植物体叫砧木
    1.4.2.2.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
    ?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的土地。
    ?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在简易、临时的设施,如塑料拱棚(没有其它硬件设施)内种植果树的土地。
    ?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如晾晒场、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的土地。
    ?城近郊区建设的非工厂化采摘园的土地。
    ?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简易塑料大棚温室),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
    ?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园艺作物的土地。
    1.4.2.3.下列土地不按园地确认
    ?在耕地上间作、套种、套载果树的果农间作,以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和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时的土地。
    ?在山坡上,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固定的、较正规的设施建筑物内种植的果树(一般为矮化果树)的土地。
    ?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城近郊区建设的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采摘园的土地。
    ?由于季节、年份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园艺作物,如桑树等的土地。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向农业领域的不断渗透和农业自身的不断发展,新型农业形式不断涌现,如设施农业、生态农业、都市农业、数字农业等。反映在园地上,反季节水果、矮化密植果树、集约经营果树等发展迅速,适应市场的种植结构调整时时都在发生。因此,在确认园地地类时要把握四点:一是在耕地上或非耕地上集约经营符合地类标准的较长期和固定的园地,不分水果和干果,不分木本和草本,确认为园地;二是对耕地和园地之间经常变换的园地(临时园地,一般为草本园地),一般确认为耕地;三是有较标准设施建筑物的园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地类;四是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确认为林地。
    1.4.2.4.其他园地
    ?其他园地,指上述园地以外种植其他园艺作物的园地。
    ?集约经营桑树、橡胶树的园地。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八角、胡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
    ?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简易塑料大棚温室)的土地。
    1.4.3.林地
    1.4.3.1.名词及指标解释
    ?乔木,指由根部长出明显而直立的独立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与低矮的灌木相对应,通常见到的高大树木都是乔木。乔木按冬季或旱季落叶与否又分为落叶乔木和常绿乔木。
    ?竹类,指常绿多年生植物,一般为木本,有明显的节,节间常中空。我国主要分布在温暖、湿润的长江流域及华南、西南等地。
    ?灌木,指与高大的乔木相对应树身矮小,无明显主干,常在基部生长出许多枝条或为丛生的木本植物。
    ?红树林,指生长在热带、亚热带海滩上(一般为泥滩)的一种植被类型。红树林在涨潮时林木过半淹没在海水中,退潮后林木挺立在泥滩上。我国主要分布在福建、台湾、广东、广西、海南部分沿海泥滩上。
    ?迹地,指林地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地。
    ?林木,指树木和竹子。
    ?森林,指以乔木为主体的植被类型。
    ?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森林密度的指标。它是以林冠(树木的枝叶部分称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
    1.4.3.2.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
    ?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沿海红树林,且不区分树种和用途的土地。 ?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林地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地。
    ?山坡上,粗放经营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
    ?林地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
    ?林地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 ?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地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
    ?建设用地(如铁路、公路、渠道等)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铁路、公路、渠道等未征地,其两侧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4.0米,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0米;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2.0米。
    ?农村居民点内部,大于等于最小上图标准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⑴林带覆盖的土地。乔木林带一般指当乔木两行以上(含两行)且行距≤4米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0毫米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0平方毫米的林地,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三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米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灌木林带一般指当灌木两行以上(含两行)且行距≤2米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0毫米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0平方毫米的林地,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三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0米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⑵露天矿(如露天煤矿)剥离土层上生长乔木、灌木的土地。
    ⑶林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⑷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⑸长期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⑹在已征用耕地上种植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⑺退耕还林不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⑻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
    1.4.3.3.下列土地不按林地确认
    ?由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上集约经营种植果树(水果或干果)的土地。
    ?林区专用公路的土地。
    ?铁路、公路、渠道等已征地,在其两侧征地范围内的林木。
    ?城市、建制镇内部绿化地、公园绿化地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内部,小于等于最小上图标准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毫米)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的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林带一般为一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集约经营橡胶园的土地。
    ?林农间作,以农为主的土地。
    ⑴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⑵退耕还林地区,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⑶在耕地上,临时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1.4.3.4.二级类的确认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在一起,首先按照林木郁闭度指标划分有林地和疏林地。达不到有林地和疏林地指标的,再按灌木林郁闭度指标,划分灌木林地,都达不到指标的,划为草地。
    ?其他林地,指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砍伐迹地、火烧迹地。
    ?专门用于苗圃的土地。
    1.4.4.草地
    1.4.4.1.名词及指标解释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大于等于5.0%的土地。包括草原、草场、草坪等。
    ?草本植物,指植株一般较小,茎干一般柔软的植物。可分为一年生草本植物,两年生草本植物,多年生草本植物。
    ?草原,指在半干旱地区,由耐寒的旱生或半旱生草本植物为主组成的植物群落。 ?草场,指能够为家畜提供饲草的草地。
    ?草坪,指人工铺植草皮或播种草籽培养形成的整片绿色地面。
    1.4.4.2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
    ?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在一起,草本植物很难划分出来,且草本植物为主(面积比例最大的)的土地。
    ?草地中,直接用于为其服务的设施的土地。
    ?退耕还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草、田轮作,种植、收获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用于草本植物科研、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内部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能耕种的土地。面积较大时,国土资源部组织进行核查。
    ⑴废弃的砖瓦窑,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⑵废弃的农村道路、公路等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⑶废弃的采矿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⑷撂荒耕作制地区,调查时耕地现状为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⑸围垦地,自然或人为种植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⑹草、果间作、混作,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⑺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已征用耕地上,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1.4.4.3下列土地不确认为草地
    ?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退耕还草地,种植和收获农作物的土地。
    ?生长在路、渠、堤、堰等边坡、斜坡地,田坎上的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在一起,草本植物很难划分出来,且林木、灌木为主(面积比例最大的)的土地。
    ?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能耕种的土地。
    ?尾矿堆放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固定垃圾场,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季节、气候干旱、上游截流等造成河流、湖泊、天然坑塘等暂时干涸,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⑴在耕地上人工挖鱼塘,而又人为废弃,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⑵在耕地上种植草皮的土地。
    ⑶铁路、公路、渠道等已征地,在其两侧征地范围内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⑷由于干旱缺水,调查时耕地未耕种而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⑸围垦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⑹草、果间作、混作,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⑺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未征用耕地上,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1.4.4.4天然牧草地
    天然牧草地,指生长野生牧草,可供放牧或割草的草地,也称草场。
    牧草,指具有一定饲用价值,主要为野生或人工栽培的草本植物。
    我国天然牧草地主要分布于东北地区西部、内蒙古、黄土高原北部、西北荒漠地区和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区。
    ?下列草地确认为天然牧草地:
    ①纯牧业县(旗),天然生长的草地。
    ②纯牧业乡(镇、苏木)或村(喀查),天然生长的草地。
    ③对非纯牧业县、乡镇或村,用于畜牧业天然生长的草地。
    ④天然牧草地中,直接用于天然牧草地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设施的土地。
    ⑤用于畜牧业的退耕还草地,生长野生牧草的草地。
    ⑥在天然牧草地上轮牧(两块以上放牧地或较大片草地划分成若干小区,按一定顺序定期轮流放牧和休闲。)的草地。
    ⑦天然牧草地与林木、灌木混在一起,天然牧草地很难划分出来,且天然牧草地为主(面积比例最大的)的草地。
    ?下列草地不按天然牧草地确认:
    ①在天然牧草地上修筑的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②非牧业县、乡镇、村的草地。
    1.4.4.5.人工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即采用农业技术措施栽培而成的草地。目的是获取高产优质的牧草。以补充天然草地之不足。满足家蓄的饲料需要。
    ?下列草地确认为人工牧草地:
    ①用于畜牧业而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草地。
    ②被铁丝网等围栏拦挡的草地。
    ③在人工牧草地内,修建生产、储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的设施,草原防火和灌溉的设施等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
    ⑤改良草地(有的也称为半人工草地,即对天然牧草地进行一些改良,如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以提高牧草产量)。
    ⑥用于畜牧业的退耕还草地,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下列草地不能确定为人工牧草地:
    ①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②在人工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1.4.4.6.其它草地
    ?其他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荒草地及确认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
    1.4.5.交通运输用地
    1.4.5.1.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具体讲,铁路用地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铁路线路用地;一部分为与其相连的附属设施,如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设施用地。
    铁路线路,指行驶铁路机车车辆的路线。由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等桥隧建筑物,各种排水设施、轨道、防护行树等组成。铁路路基是轨道的基础。路基分为在地面上填土筑成的路堤路基或开挖而成的路堑路基两种。
    防护行树,指铁路、公路、渠道等(下同)两侧征地范围内的树木;未征地时,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4.0米,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0米;防护灌木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2.0米。
    ?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用于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较早修建的没有征地文件,用于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③专门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等及军用专用线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④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⑤铁路虽已废弃,但铁路用地仍归铁路部门所有的土地。
    ⑥地下铁道地上部分,用于铁路线路及车站等设施的土地。
    ⑦用于城市铁路(简称“城铁”)轻轨及车站等设施的土地。
    ⑧用于高架铁路线路及车站等设施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认定铁路用地;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认定铁路用地。
    ⑨用于铁路线路跨越沟谷、水域等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用于工矿企业等内部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用于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
    ③地铁、城铁地下部分。
    ④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
    ⑤铁路废弃后,其土地所有权已转为当地集体所有的土地。
    1.4.5.2.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公路,指市区以外主要通行汽车的交通线路或称公路线路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公路线路,指通行机动车(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非机动车(兽力车、人力车、自行车)和行人的带状路线的统称,主要由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等桥隧建筑物、公路渡口、各种排水设施、防护林木等组成。
    公路附属设施,指与公路线路相连的设施,主要由安全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服务设施等及与这些设施配套的房屋、建筑物等。
    我国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县、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专用公路,指专供或主要供(社会上车辆可通行,但不是主要目的)厂矿、林区、农场、油田、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系的公路。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也可委托当地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
    我国公路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
    ①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较早修建的没有征地文件,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③用于通往农场、林场(区)、渔场、盐场、厂矿、油田、旅游区、度假村、军事要地等专用公路的土地。
    ④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
    ⑤公路虽已废弃,但公路用地仍归公路部门所有时的土地。
    ⑥用于高架公路线路及车站等设施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认定铁路用地;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认定铁路用地。
    ⑦用于公路跨越沟谷、水域等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
    ①公路废弃后,其土地所有权已转为当地集体所有的土地。
    ②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土地。
    1.4.5.3.街巷用地
    街巷用地,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街巷用地
    ①用于城镇、村庄内部的道路、街道、胡同等以及行道树等突地。
    ②用于立交桥的土地。
    ③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土地。
    ④用于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街巷用地
    ①用于居住小区、机关、单位、学校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的土地;
    ②用于餐饮住宿、娱乐场所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的土地。
    1.4.5.4.农村道路
    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修建在农村居民点以外的乡村地区,供当地各种非机动车辆(如人力车、兽力车、自行车)和拖拉机行驶,也可通行汽车的道路。一般是沟通乡(镇)到村、村到村、村到田间生产基地,田间生产基地到乡(镇)、村等固定的道路。
    农村道路路面材料,视当地情况,可就地取材,如用砂、砾等铺筑路面,也可用沥青、水泥铺筑路面。农村道路一般由乡、村自行维修管理。
    ?下列交通运输用地确认为农村道路:
    ①公路用地以外的,用于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米、北方大于等于2.0米交通运输用地的土地。
    ②用于农村道路两侧不以排涝为主要用途的道沟、护路行树的土地。
    ③兼做农村道路的田坎。
    ?下列交通运输用地不确认为农村道路:
    ①废弃农村道路的土地。
    ②已确认为公路用地的土地。
    ③农村居民点内部的农村道路。
    1.4.5.5.机场用地
    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具体讲,机场指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停放、维护和组织飞行保障活动的场所。机场分为民用机场、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机场中包括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土地调查中,只对民用机场进行认定和调查。
    机场设施,主要包括旅客设施(航站楼、货运仓库、医疗急救中心、购物及餐饮、通信和银行);场道设施(跑道、滑行道、客机坪与停机坪、助航灯光设施);航管设施(航管楼及塔台、空管雷达、导航设施、气象设施);油料设施;其他设施:(消防设施、飞机维修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排污设施)
    ?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飞机起飞、着陆、停放、维护和组织飞行保障活动场所的土地。
    ②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
    ③与机场相连,直接为机场服务的各种设施如停车场等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②临时性机场。
    ③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食品加工厂等的土地。 ④通往机场的道路。
    1.4.5.6.港口码头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江、河、湖、海、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是货物装船前或卸船后短期存放用的场所)、铁路和道路、装卸机械、其他生产设施(如管理与服务、维修、燃料供应、给排水、输配电等设施)的土地。
    ②港口范围内,用于进行完成货物和旅客由船到岸或由岸到船以及由船到船的转运,并为船舶提供补给、修理等技术服务和生活服务陆上部分基础设施的土地。
    ③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造船厂陆上部分的土地。
    ④设施较完善的避风港陆上部分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港口码头的水域部分,包括用于船舶的进出港、港内回转、锚地、装卸作业等的水域。 ②用于军港、军用码头的土地。
    ③用于独立修造船厂的土地。
    ④港口范围外,用于修建仓储设施的土地。
    ⑤连接港口的保税区等园区的土地。
    1.4.5.7.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管道运输,指使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或带固体颗粒流体的运输方式。
    管道线路布设方式。有三种,一种为布设在地下;一种为布设在地面上;一种为布设在空中。土地调查中,只对布设在地面上的管道及配套设施进行认定和调查。
    ?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用于布设在地面上管道的土地。
    ②与管道配套且与其连接在一起的地面上设施(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用地。
    ③与配套设施连接在一起的生活用建筑物的土地。
    ?下列用地不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穿过隧洞的管道用地。
    ②直接用于军事的管道。
    1.4.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4.6.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长年被水(液态或固态)覆盖的土地,如河流、湖泊、冰川等。
    ?长年多为水覆盖,只是季节性干涸的土地,如时令何、湖等。
    ?沿海(含岛屿)潮水常年涨落的区域。
    ?常水位线(指每年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线)以上,高水位线(指每年雨季高水位形成的岸线)或堤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
    ?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挡潮、航行等而修建的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用地。
    1.4.6.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因决堤、特大洪水等原因临时被水淹没的土地。
    ?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
    ?城市、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如公园的水面等。
    ?路堤结合的海堤、河堤、塘堤。
    ?开垦且非季节性(非临时性)种植农作物的河滩、湖滩、沿海滩涂(含海岛滩涂)的土地。
    1.4.6.3河流水面
    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河流是是江、河、川、溪的总称。
    河流按结构分为河谷(指槽形洼地);河槽或河床(指谷底中水面以下被淹没的部分,随水位涨落而变化)。
    水流流经地表的叫河流,在地下流动的称为地下河,又称暗河、伏河。
    河流分为常流河,指一年四季均有水流通过的为常流河;间歇河,指在干旱与半干旱地区,由于降水稀少,又缺乏充足的地下水补给,只有在雨季里或开春气温较高时的冰雪融水补给,周期性的才有短时间的水流流动,而到了旱季时河流干枯无水,这类河流称间歇河,也称暂时性河流、季节性河流、时令河,山区小河多属于这类间歇河;偶然性河流,指在干旱气候区域的河流,因降水稀少,河流有水的时候短暂而无规律;地上河,指河槽的高程高于河流两侧地面,河水靠堤坝保护的河流,如黄河下游就是世界著名的地上河,又称悬河。
    运河,河流的一种形式,指人工开挖的水道。如中国的京杭大运河、秦朝时挖掘的灵渠。河流与运河区别的主要标志是河流内水流有来自自己的集水区,而运河没有。
    ?下列土地确认为河流水面:
    ①对较大河流,可参照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1999年12月28日发布)的名称确认。
    ②对较小河流(《中国河流名称代码》未列出),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认。
    ③常流河的河流水面,河流的常水位线(河流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之间的土地。
    ④时令河、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⑤河流常水位线以下种植的农作物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确认为河流水面:
    ①地下河。
    ②河流的常水位线以上的土地。
    ③入海口处两岸突出岬角的连线或入海口狭窄处的连线以外的河流部分。
    1.4.6.4.湖泊水面
    湖泊水面,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湖泊不与海洋发生直接联系。 下列土地确认为湖泊水面
    ?大于1.0平方千米的湖泊,应参照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1998年11月2日发布)的名称、位置等确认,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小于1.0平方千米的湖泊,按自然形成的水域确认,常水位以下的土地。
    ?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以下种植的农作物等的土地。
    ?确定湖泊范围内的芦苇、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1.4.6.5.水库水面
    ?下列水面,确认为“水库水面”:
    ①具有人工修建的坝、堤和水闸等挡水建筑物,总库容须大于等于10.0万立方米,常水位线围成水面。
    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以下种植的农作物等的土地。
    ③对确定水库范围内的芦苇等用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库水面”:
    ①正常蓄水位以上各种利用的土地。
    ②地下水库。
    1.4.6.6.坑塘水面
    ?下列土地,确认为“坑塘水面:
    ①)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容量小于10.0万立方米、不与海洋发生直接联系的水体,包括蓄水池、垂钓池、养鱼(虾、蟹、贝类)池等,包括水面、塘堤。
    ②确定坑塘水面范围内的芦苇等用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坑塘水面”:
    ①在水田里养鱼、贝类、蟹等,由于基本不需要对水田进行大的改造(如深挖、建堤等)基本保持水田状态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临时改为水产养殖的土地。
    1.4.6.7.沿海滩涂
    下列土地,确认为“沿海滩涂”:
    沿海大潮平均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区域。
    1.4.6.8内陆滩涂
    下列土地,确认为“内陆滩涂”:
    ?江、河、湖(含时令河、湖,偶然性河流、胡泊)常水位线(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线)与一般年景高水位(大部分年景所达到的高水位)之间的区域。
    ?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1.4.6.9.沟渠
    ?下列土地,确认为“沟渠”:
    ①人工开挖,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主要用于农业固定的引水、灌水、排水的水道。
    ②渠堤(坎)、护堤树木(不多于四行)。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沟渠”:
    ①耕地、园地、草地等内的临时沟渠。
    ②沟渠的地下部分。
    1.4.6.10水工建筑用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①人工修建的主要用于发电、供水等非农业用的渠道。
    ②主要用于控制和支配水流、防洪、挡潮的坝、闸、堤及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建筑物用地。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取(进)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整治建筑物、专门建筑物(水电厂房、过坝专用建筑物及设施)等用地。
    ③与坝或闸结合的道路用地。
    ④不以交通为目的的渠道的堤(坎)、护堤行树(不多于四行)。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①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用地。
    1.4.6.11冰川及永久积雪
    下列土地,确认为“冰川及永久积雪”:
    ?雪线以上的有雪区域。
    ?雪线以上或经过滑动到雪线以下的冰体区域。
    1.4.7.其他土地
    1.4.7.1.空闲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空闲地”:
    ?城镇内部,闲置一年以上,尚未利用的各类土地。 ?村庄内部,闲置一年以上,尚未利用的各类土地。
    ?工厂、矿山内部,闲置一年以上,尚未利用的各类土地。 1.4.7.2.设施农用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有固定的大棚、温室、房舍等设施建筑物的畜禽舍用地。 ②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有固定大棚、温室、房舍等设施建筑物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用地。
    ③农村宅基地以外长期固定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临时的大棚、温室、畜禽舍等设施建筑物用地,如有简易的塑料拱棚(没有其它硬件设施的)、地膜覆盖等土地。
    ②临时性的设施建筑物用地。 ③居民点内部的晾晒场。 ④居民点外的临时性晾晒场。 1.4.7.3.盐碱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盐碱地”:
    土壤里的含盐量太高,使地表盐碱聚集,基本没有植被或植被很少或只生长耐碱植物,在改造前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盐碱地”:
    ?对出苗率大于等于50.0%的轻度盐碱地上种植农作物或种(载)植其他作物的土地。 ?改造后能够利用的盐碱地。
    ?由于干旱等原因,使土壤里的含盐量暂时提高而不能种植或产量减产或失收的耕地。 1.4.7.4.沙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沙地”:
    地表层为沙(细碎的石粒)覆盖,树木郁闭度小于10.0%,一般地区灌木、草本植物覆盖度小于15.0%、干旱地区覆盖度小于5.0%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沙地”: ?滩涂中的沙地。 ?戈壁。
    ?仍耕种的沙漠化、沙化的耕地。 1.4.7.5.裸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裸地”:
    ?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覆盖度小于5.0%)的土地。 ?地表层被岩石、石砾(也称砾石:碎石)等石质物质覆盖(石质物质覆盖大于等于70.0%)的土地。
    ?戈壁。
    1.4.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4.8.1.城市 1.4.8.2.建制镇 1.4.8.3.村庄 1.4.8.4.采矿用地
    下列用地确认为采矿用地
    ?煤炭开采和洗选用地及其尾矿堆放地。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黑色金属矿采选用地及其尾矿堆放地。 ?有色金属矿采选用地及其尾矿堆放地。 ?非金属矿采选用地及其尾矿堆放地。 ?盐田。
    ?地热、矿泉水资源和(1)至(5)未列明的自然资源开采用地。 1.4.8.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1.5.新旧分类衔接
    我国现行使用的土地调查分类为《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及《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为了便于新旧调查成果的衔接,下面给出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系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及原土地分类系统对应转换关系。

    表1-3.《土地利用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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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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