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套牌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基本案情
2008 年 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xx驾驶套牌的鲁fxx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xx驾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 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xx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xx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xx负次要责任,冯xx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赵x、赵某某、冯某 某、侯某某分别系死者冯xx的丈夫、儿子、父亲和母亲。
鲁fxx号牌在车辆管 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烟台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卫德x,该货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套 牌使用鲁fxx号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x,林xx系卫x雇佣的司机。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鲁fxx号牌登记货 车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2007年8月23日卫x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 上有xx公司的签章。事发后,xx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审理中,卫x表示,卫德x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卫x还向卫德x借 用鲁fxx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卫x处。
发生事故的客车 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荣明,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系周xx,朱荣明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被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腾飞公司)系周xx的雇主,但事发时周xx并非履行职务。该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
裁判结果
上 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卫x、林xx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 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396863元;二、被告周xx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 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 170084元;三、被告xx公司、卫德x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卫广 辉、林xx、周xx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卫德x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 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xx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卫x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林xx的雇主,故卫x和林xx应 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xx保险公司承保的鲁fxx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道鲁fxx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永 安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周xx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周xx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xx应对本案事故 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荣明虽系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该客车已几经转手,朱荣明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周亚 平虽受雇于腾飞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xx并非在为腾飞公司履行职务,故腾飞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至于承保该客车的人保公司,因死者冯xx系车内人员, 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人保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另,卫x和林xx一方、周xx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 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卫x、林xx对于周xx的应负责任份额、周xx对于卫x、林xx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鲁 f41703货车的登记所有人xx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德x,明知卫x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xx 公司与卫德x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 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 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xx公司和卫德x应对卫x与林xx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 责任。
本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雷同,请联系本站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