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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袭警案件,民警出具的“谅解书”不能认定为量刑
摘自:龙房川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21/8/27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湘1227刑初40号


裁判要旨

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公务人员自行处分其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如接受侵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并不等同于国家法益的损害得以矫正和修复,更不意味着是对国家法益的处分。因此,两名受伤民警向两被告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量刑情节上的取得谅解。也就是说,两被告人侵害的国家的公务行为,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不可能改变两被告人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性质。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杨某钟,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号码43302619740629XXXX,侗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村路边组10号。因犯盗窃罪,1993年8月19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4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荣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人杨某灯,男性,1971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710228XXXX,侗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村老师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小珏,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公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灯、杨某钟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1日、7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清峰、检察官助理欧阳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灯及其辩护人杨荣春、被告人杨某钟其辩护人许小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3日19时许,因群众举报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村有村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聚集打麻将,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鱼市派出所民警姚敦华带领辅警申华、钟芳权、曹林身着制式警服前往处警。当日20时许,民警到达被告人杨某灯家门面夹层后,发现有打麻将的迹象,遂对被告人杨某灯进行疫情防控宣传及现场处置,杨某灯拒不配合并阻挠民警执法,强行将姚敦华左肩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拽下,致使姚敦华所穿着警服损坏。


多名群众先后来到现场围观,杨某灯和被告人杨某钟情绪激动,与民警大声争吵,杨某灯突然拉下姚敦华的口罩,用手机对着姚敦华拍照,杨某钟用手殴打姚敦华,致使姚敦华和上前劝阻的申华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姚敦华、申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灯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2020年2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钟主动向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钟、杨某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杨某钟辩称,本案案发时为春节疫情期间,公安民警姚敦华等四人进入杨某灯已熄灯的门面夹层,收缴麻将引起冲突,引起二十几人拥进房间里,有群众高喊“打死他起,考死这牛逼的警察起”,还有群众把房间里的灯关了,混乱中房间的玻璃踢碎。我一时糊涂动,顺着周围的气氛,加上喝了酒,动手打了警察,回头发现执法记录仪对着自己,才反应过来,打警察事肯定不小,就遛下楼回家。后接到公安局鱼市派出所的电话,就主动回来投案。


现在我通过认真反省,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真诚的向被我打到的民警道歉,并愿意赔偿所有的损失,同时反省悔罪,以后绝不做任何违法行为,做一个守法公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宽大处理,让我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我会尽我微薄之力回报社会。


辩护人杨荣春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钟系自动归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来没有否认自己打了姚敦华,并且当庭多次表示认罪,请求法庭认定其自首。被告人杨某钟已有悔罪的态度,被告人的家属已取得被殴打警察的凉解,恳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给予被告人杨某钟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灯辩称:2020年2月3日晚上8点,公安民警姚敦华带人进入我家楼房夹层,收缴我家的麻将准备离开,我向他解释没有人打麻将,让他去调查清楚再来处理,我心头的气随着酒气涌上脑门,顺手拿下姚敦华手中的记录仪,并交到另一名警察手中。我已认识到错误,我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许小珏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灯在会见时强烈要求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杨某灯本人的辩护意见。纵观本案证据,共同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灯没有实施殴打执行职务民警的行为,殴打行为是另一被告人杨某钟实施。民警在现场查处时,在房间多次关灯的人不是被告人杨某灯。被人杨某灯当时喝酒多了,头脑一时冲动所致,且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属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19时许,因群众举报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村有村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聚集打麻将,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鱼市派出所民警姚敦华带领民警申华、钟芳权、曹林身着制式警服戴防护口罩前往处警。当日20时许,民警到达晏家村后,发现有两家麻将馆有人聚众打麻将,其中一家麻将馆位于被告人杨某灯家门面夹层的上层房间。


民警申华、钟芳权便在被告人杨某灯门面外守候待命,民警姚敦华、曹林到另一家麻将馆前往另一家麻将馆进行处置,顺利处置完毕后,民警姚敦华、曹林赶到被告人杨某灯门面外与民警申华、钟芳权汇合后,一起进入被告人杨某灯家门面夹层的上层房间,之前在该房间内打麻将的人已离开,房间内摆有两张电麻将桌,其中一张呈通电开启状态,桌下有一盆发好燃烧的炭火,有打麻将的迹象,遂对被告人杨某灯进行疫情防控宣传及现场处置,拟将该房间内的麻将暂扣,被告人杨某灯以自己家人打麻将不违法,拒不配合并阻挠民警执法,与现场处置民警争吵。争吵声引来多名群众先后来到现场围观,被告人杨某钟也来到现场,与被告人杨某灯一起大声与民警争吵。


围观群众中有人起哄,同时有人(未能查清是何人关灯)该房间的灯多次关掉,引起房间内极度混乱,混乱之中该房间的窗户玻璃破碎并发出很大声音。民警曹林到下层电闸开关处守住,不让人关灯。民警姚敦华多次宣布“妨害执行公务违法,如果认为执法人员违法,可以去告我,过程已作全程录像”。被告人杨某灯和被告人杨某钟,指责公安民警没有抓到现行,无权收缴麻将,被告人杨某灯将民警姚敦华左肩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拽下抢走,民警姚敦华所穿着警服肩章被扯坏。指责之中被告人杨某灯上前突然拉下民警姚敦华的防护口罩,用手机对着姚敦华拍照,申称要取证。被告人杨某钟突然冲上前用手殴打姚敦华,致使民警姚敦华和上前劝阻的民警申华受伤,姚敦华佩戴的眼镜被打坏。


被告人杨某灯实施殴打行为后,就逃离现场,被告人杨某灯也将执法记录仪放入民警钟芳权手中。被告人杨某灯认为窗户玻璃是公安民警打碎的,必须赔偿否则不准出门,并拨打110报警。民警姚敦华电话向上级请求支援,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才控制场面,被告人杨某灯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控制到案。2020年2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钟接公安机关电话,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姚敦华、申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新晃县人民政府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31发出《关于暂时关停全县电竞宾馆.麻将馆、足浴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的通告》: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扩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暂时关停全县电竞宾馆、麻将馆、足浴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电竞宾馆、 麻将馆、足浴场所、校外培训机构自2020年1月31日起暂时停止营业,各经营业主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对拒不执行关停规定的,由公安、市场监管、文旅广体、教商等部门依法依规子以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钟、杨某灯的家属多次向被殴打的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打伤的民警姚敦华、申华表示谅解两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8、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命令,证明了新晃县人民政府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31发出《关于暂时关停全县电竞宾馆.麻将馆、足浴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的通告》。


9、被告人杨某钟的悔过书,证明杨某钟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悔过书》,表示其是一时糊涂动,顺着周围的气氛,加上喝了酒,动手打了警察,回头发现执法记录仪对着自己,才反应过来,打警察事肯定不小,就遛下楼回家。后接到公安局鱼市派出所的电话,就主动回来投案。现在我通过认真反省,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真诚的向被我打到的民警道歉,并愿意赔偿所有的损失,同时反省悔罪,以后绝不做任何违法行为,做一个守法公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宽大处理,让我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我会尽我微薄之力回报社会。


10、姚敦华、申华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钟、杨某灯的家属多次向被殴打的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打伤的民警姚敦华、申华表示谅解两被告人。


1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两被告人到案后,讯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全中国是一次重大危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央、省、市统筹疫情防控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于2020年1月31发出《关于暂时关停全县电竞宾馆、麻将馆、足浴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的通告》,全县电竞宾馆、麻将馆、足浴场所、校外培训机构自2020年1月31日起暂时停止营业,全县所有居民都必须遵照执行。


被告人杨某灯家中在疫情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家中聚众打麻将,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处置,收缴麻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疫情控制的公共安全要求。被告人杨某钟、杨某灯不服从现场执勤民警的指挥,反而使用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被告人杨某钟、杨某灯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灯抢夺执法记录仪,拉下民警姚敦华的防护口罩,用手机对着民警姚敦华的脸进行拍照,都是恶劣的妨害公务行为。被告人杨某钟殴打现场执法民警,致使致两名民警受伤,其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杨某钟、杨某灯的行为引来众多群众拥入一个房间,同时有人多次将房间的灯关熄,让现场民警处于非常危险的状况,导致民警无法完成出警任务的严重后果。


本案现场执法民警在混乱的案发现场,用严厉的语气警告现场的违法人员,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中有关“口头制止”的规定,也是必要的。被告人杨某灯认为现场执法民警姚敦华的态度横蛮引发本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钟主动向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并承认诉机关指控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钟、杨某灯的家属多次向被殴打的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打伤的民警姚敦华、申华表示谅解两被告人,并出具了谅解书。


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公务人员自行处分其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如接受侵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并不等同于国家法益的损害得以矫正和修复,更不意味着是对国家法益的处分。因此,两名受伤民警向两被告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量刑情节上的取得谅解。也就是说,两被告人侵害的国家的公务行为,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不可能改变两被告人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性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长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


二、被告人杨长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俞云哲

                      人民陪审员   佘顺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姚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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