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1.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3.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吴某、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4.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5.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6.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7.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8.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9.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10.故意藏匿女儿,导致涉抚养权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一
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并将相关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决傅某及其妻子黄某共同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4月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傅某刻意向法院隐瞒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2018年2月,法院发现该账户后将其冻结。傅某又利用其作为某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以逃避法院执行。截止案发,被告人傅某隐瞒收入合计9.7万余元。
后法院以傅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22日,傅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接受调查期间,傅某仍以同样方式隐瞒收入合计12.6万元。2020年4月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傅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傅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虽系主动投案,但隐瞒了重要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因傅某在侦查后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逃匿资金,法院依法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本案中,傅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仅未如实报告自身收入,反而在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后,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变更工资账户,从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进行刑事打击,得以维护法律和判决的严肃性。
(来源:上城法院)
案例二
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某公司与王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同年9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公司租金等损失400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因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王某仍未依法履行,亦未依法进行财产申报。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现有的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没有收获,遂对王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对其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2018年 11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王某转移名下财产的线索。经法院调查核实,王某于一审上诉期间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购买该股权的款项均来自王某控制下的账户。后李某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上海某公司,转让款900余万元均转入王某控制下的账户。王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前夕,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徐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收到购房款100万元。上述1000余万元款项均被王某用于其他用途,导致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以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予以侦查。
2019年1月2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22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和更加文明的体现。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上城法院)
案例三
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吴某、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主要负责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
骆某系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吴某系该公司业务负责人。因货款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某印刷公司支付杭州某某纸业公司货款、利息、律师费合计人民币1747937.56元。因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逾期未偿付款项,杭州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扣划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存款177509.03元后,被执行人仍有1590307.53元未履行。2016年9月21日,法院对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胶印机两台、制版机一台、胶订机一套、胶订机机头一台等设备进行查封,并告知骆某、吴某不得对查封财产处置、转移。
2017年2月,骆某、吴某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五台查封的机器从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的厂房搬至浙江省海宁县盐仓镇某处,新成立浙江某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业务,并使用上述设备继续经营书刊印刷业务,以浙江某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收取本应属于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经营款,再转入骆某等个人账户。事发后,法院及时将骆某、吴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21年1月1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骆某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企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采取“活封”的措施,以保障该企业生产不受影响,通过持续经营的方式获得收益并偿还债务。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新设公司转移被执行人企业的财产,隐匿经营收入,导致企业被掏空而无力偿还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即使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再隐蔽,最终也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对通过另设公司转移资产的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
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要点提示
被执行人夫妻二人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陈某、王某某夫妻平时生活追求享受,但随着生意失败、赌场输钱,生活每况愈下,缺钱的夫妻二人打起了房产的主意。外婆留下一套房,登记在陈某名下,实际为陈某父母居住。2018年6月,他们用假房产证偷换了父亲保管的真房产证,以房屋抵押向刘某借款190万元。至双方约定还款日,夫妻二人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夫妻二人成为被执行人。
因夫妻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对夫妻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限期腾房无果后对丈夫陈某采取拘留措施,并让被执行人王某某转告陈某父母,法院将如期对上述房屋进行腾退。腾房当日,王某某和陈某父母都有负面情绪,家中的亲戚也都前来“助阵”,欲阻扰法院腾房。执行干警耐心向陈某父母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做其思想工作,表示履行法律义务是应有之义,陈父应按时腾退房屋,交付法院司法处置;并严肃告知到场的其他人员,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将依法处置该房屋,若阻扰执行,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将王某某带回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依法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均有收入信息,王某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中显示2019年收入为74万余元,仅2019年7月收入就高达16.5万元,但这期间夫妻二人从未至法院履行义务。王某某称,2019年收入分类里53万余元是转账充值金额,20万余元为经营所得。执行干警当即扣押查封了王某某持有的两部手机,现场扣划其账户余额3499元。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将上述扣划款项予以收缴。
2019年12月6日,法院依法对夫妻二人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移送拒执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家属代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法院当日作出结案通知。2020年6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二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020年6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两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摸排各种线索,包括是否构成拒执犯罪线索。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应当切实打击,强化刑事震慑力度,增强司法权威,做到“打击一人,影响一片”,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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