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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摘自:龙房川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16/2/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如何处理工程款?

    对于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按照何种标准予以支付,一直是审判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舰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否则不能予以交付使用。故而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或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如果根据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的法律规定,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则会使大量经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不到彻底解决。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如何处理工程款,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于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因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无法交付,发包人无法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而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是否经验收,都归发包人所有。因此,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但各地对于补偿的标准并不一致,有的以工程造价成本折价补偿承包人;有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有的委托专业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导致就具体案件作出的裁决结果差异很大。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工程可以修复并经再次验收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但承包人要承担修复费用;对于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舰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返修义务,同时,发包人可以要求减少报酬。这种做法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工程是否具有利用价值,是否可以修复,一般应由专业技术部门,如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质量评定部门作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标准一致的原则,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修复的工程,工程价款可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发包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减少的价款应当以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为尺度,或者要求承包方承担修复的费用。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经过专业部门鉴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的,建设工程已经失去价值,只能铲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这样规定,可以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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