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新疆新婚姻法首案:女方婚前掏首付获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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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妻子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一起交按揭款,离婚时,房子该归谁?9月19日,记者从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首次按照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一起离婚案件做出了房产分割。这也是目前新疆通过媒体报道执行“司法解释三”的首个具体案例。[离婚律师]
同是阿克苏市人的李女士与丈夫魏先生于2006年结婚。婚前,李女士为购房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二人共同偿还房贷。
如今,因家庭琐事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魏先生离婚。
魏先生在同意离婚的基础上提出,两人共同居住房屋的产权应当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请求法院对房屋产权予以确认。而李女士却觉得,居住房屋应是她的个人财产,与魏先生无关。[离婚律师]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对于该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经法官调解,魏先生和李女士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李女士所有,但得给予魏先生相应的按揭补偿款。
[离婚律师]修改前后判决结果大不同
“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前,这套房子虽是李女士的婚前财产,但离婚时不能清楚地界定为她个人的财产。‘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可以明确产权属于李女士,但要对共同按揭的李先生进行赔偿。”办案法官王宁说。
据介绍,一般新的法律法规或是司法解释出台颁布的时候,都要说明新法(规、解释)的溯及力,也就是说应该规定一个时间界限,并以此界限分割新法(规、解释)与旧的管辖范围,而这次的“司法解释三”并无此类规定,这给正在审理中的许多离婚案件带来很大的影响,因为很多案件如果适用“司法解释三”的话,那就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离婚律师]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法官王宁说,举个例子,前不久,有一对夫妇要离婚,房子是丈夫的名字,但是由于孩子归女方抚养等诸多前提,房子就判给了女方,如果稍晚几天,按照现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房子必然要判给男方,男方在其他方面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离婚律师]
“7月份有一个案例,男方家长给买的房子,为了让女方高兴,名字写的是女方,装修也是男方出的,到头来一离婚,男方家一下损失了几十万,只拿到一点点赔偿,很不值得。”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国彩介绍说,“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人们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划分,比过去重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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