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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夫妻名义同居又与他人结婚是否重婚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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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9/13

[离婚律师]夫妻名义同居又与他人结婚是否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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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94年5月1号,22岁的王蒙和青梅竹马的刘燕在农村老家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结婚后他们便来到王蒙父亲居住的城市做起了小生意。一年后,王蒙的父亲因病去世,老人所有的两套住房平别给了王蒙兄弟两人。继承房子之后王蒙夫妻俩花了3万多元钱对房子进行重新装修,之后的9年,他们和儿子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这里、生活的还是挺幸福的。可随着时光的推移,王蒙和妻子刘燕分别有了外遇,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妻子刘燕在协议中提出了三个条件:“1、儿子由王蒙抚养,2、做生意挣的家产各分一半。3、房子由丈夫王蒙和儿子居住,但是房产作价给自己一半”。王蒙对于前两条都没有异议,但是对刘燕要求分一半房产的要求,坚决不同意。双方因房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于是,今年4月王蒙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律师]
  问题:刘燕能不能分得房产的一半?你的观点是什么?
  答案是:不能。但是,刘燕可以得到一定装修费用的补偿。
  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王蒙和刘燕的婚姻属不属于合法婚姻?2、他们居住的那套房子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房子最终应该怎样处分?为什么? [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点评】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是王蒙和刘燕之间是否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二人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也就是说对外人而讲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个无须特别说明。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的出来,二人的关系没有被国家机关确立为夫妻关系。那么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是不是作为事实婚姻对待呢? [离婚律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结婚,而没有领取结婚证,起诉到法院后仍没有办理补办登记,法院的处理是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本案中,王蒙和刘燕是1994年5月1日结婚,正是在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其二人的关系也不属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事实婚姻。所以,对于王蒙继承父母的房产不能根据婚姻法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割。[离婚律师]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刘燕应得到对该处房产装修的补偿。王蒙、刘燕二人在装修房屋时,出资三万元进行装修,该出资应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该出资是二人共同经营作生意所得,应当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分给刘燕一半。[离婚律师]
  另外,即便双方形成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刘燕认为该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这个案件中,王蒙父母去世前有遗嘱,遗嘱明确该处房产只归王蒙所有,[离婚律师]因此,王蒙和刘燕之间即便是法律确立的夫妻关系,王蒙继承父母的遗产也只能归夫妻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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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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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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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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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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