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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律师]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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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9/5

[土地律师]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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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兵团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兵团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条 约谈行为,遏制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有效发挥土地执法监察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地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约见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示约谈,是指兵团针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有关师(市)行政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当面宣讲政策,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纠正违法用地行为。
  第三条 警示约谈坚持警示与整改并重,畅通渠道、落实责任,重在教育、督促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 警示约谈包括兵团领导直接约谈和兵团领导委托分管副秘书长约谈。对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或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违规多发的师(市)有关负责人的警示约谈,由兵团领导直接约谈。对相关团场有关负责人的警示约谈,由各师(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或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违规多发的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警示约谈,由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直接实施约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请兵团,对师(市)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警示约谈:
  (一)师(市)区域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一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占用土地单宗100亩以上等性质严重的;
  (三)涉及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批地、违规征地、强行征地拆迁损害职工利益、违规设立或擅自扩大开发区(工业园区)规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对辖区内违法占地,情节严重,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被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在兵团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经调查属实的;
  (六)有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产业政策重大问题的;
  (七)因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处理不当造成重大上访事件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警示约谈一般由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兵团提交有关师(市)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情况报告,陈述主要违法事实、性质和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并由兵团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核定,报请兵团警示约谈。
  第八条 警示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警示约谈通知。兵团领导确定警示约谈的,由兵团办公厅向有关师(市)发出书面警示约谈通知,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特殊情况下,兵团领导可直接委托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被约谈对象。
  (二)进行面对面警示谈话。警示约谈一般采取座谈会的形式,由兵团领导或委托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警示约谈的问题,听取师(市)对警示约谈事项的解释说明,对被约谈人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查处整改。
  警示约谈后,应形成警示约谈会议纪要,及时函送被约谈师(市)。
  (三)督促整改。被约谈的师(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兵团。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督促。整改完成后,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查验收。验收不格的,责令限期尽快整改;必要时,暂停该师(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整改验收。督查验收组对整改验收事项及时形成整改验收情况报告,上报兵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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