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会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付阳建,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6806234211),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鲁纳乡新云村委会甲岩村民小组33号。
委托代理人陈永通,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仕海,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520625421x),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供销社退休职工,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鲁纳乡小铁厂集镇。
委托代理人何春府,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代云香,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550313422x),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鲁纳乡小铁厂集镇。
原告付阳建诉被告卢仕海、代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1年12月7日,由审判员李再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付阳建诉称,2011年4月7日原告付阳建与被告卢仕海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卢仕海将其坐落在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鲁纳乡小铁厂集镇小铁厂街口的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砖木结构房屋、天井一个全部作价35.06万元卖给原告,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房屋出售时间为农历2011年10月,付款方式为:先付定金20600元,下欠330000元至农历2011年10月份一次性付清。原告把房屋款直接付给被告卢仕海,被告卢仕海开具收据给原告付阳建,同时被告卢仕海把房屋交给原告,并由原告管理使用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协议,支付了被告卢仕海定金20600元。2011年10月28日(农历2011年10月2日),原告和代兴党、付廷高等人携带33万元现金到被告卢仕海家向被告卢仕海支付购房款33万元,被告卢仕海拒收33万元购房款。本次房屋买卖在签订协议书之前的协商过程中和签订协议、收取定金20600元时,卢仕海的妻子代云香全部在场参与,并且卢仕海的妻子代云香是该房屋的共权人,从房屋买卖的协商到收取定金代云香都是同意的。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被告卢仕海辩称,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我单独处置房屋的行为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云香辩称,卖房屋时我不在,不知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付阳建与卢仕海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卢仕海将与其妻共有的房屋(砖混结构一底二楼两间、砖木结构两间、有小天井一个,该房屋位于会泽县鲁纳乡小铁厂集镇街口)以350600元卖给付阳建,房屋出售时间为农历2011年10月份,先付定金20600元,下欠330000元至农历2011年10月份一次性付清,付阳建把房屋款直接付给卢仕海,并由卢仕海开起收据为证,同时卢仕海把房子交给付阳建。双方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付阳建当天付给卢仕海定金206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未果。
双方当事人对本院确认的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付阳建与被告卢仕海2011年4月7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同)。
二、由被告卢仕海双倍返还原告付阳建定金人民币41200元,再由被告卢仕海补偿原告付阳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上列款项共计人民币51200元,于2012年2月6日一次性付清(当庭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0元,减半收取为2680元,由原告付阳建、被告卢仕海各负担134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再会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德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