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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律师另类解读新婚姻法:说说离婚时的敏感事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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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8/29

[离婚律师]律师另类解读新婚姻法:说说离婚时的敏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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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3日开始实施以来,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讨论,其中“房子”问题无疑是争论的焦点,然而,在此次19条司法解释中,除了对夫妻双方在房产收益中的权利分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外,还有很多与“孩子”“父母”“婚姻诚信”“遗产继承”“养老金”等婚姻家庭关键因素紧密相连的条款被大家所忽视。[离婚律师]
  此次,记者专访了西安瑞拓律师事务所的潘峰律师,并用小伟和小苗代替司法实例中的男方与女方,为大家举例解读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各项重要条款,看看新婚姻法除了房子还说了些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孩子”篇
  爸妈不管孩子,婚内就能被起诉;生不生孩子,只有女方能决定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孩子”有关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离婚律师]
  不提供证据一方主张不成立
  小伟和小苗结婚五年了,孩子也快三岁,但是小伟一直怀疑小苗对他不忠,孩子也越长越不像他,于是去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孩子不是他的。在做亲子鉴定的时候,小伟和孩子都进行了配合,但是小苗拒绝提供她的DNA样本并坚持说孩子就是小伟的,这个时候,法院将推定孩子不是小伟的,小伟不承担对该孩子的抚养义务。
  相反,如果小苗愿意提供她的DNA样本和孩子的DNA样本,要求确认孩子是小伟的,但是小伟却一边坚持认为孩子不是他的一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这个时候法院将推定孩子是小伟的,他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离婚律师]
  不抚养孩子,婚内就能被起诉
  小伟和妻子小苗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强,他们夫妻二人工作都很忙,一直把孩子放在亲戚家,也不经常去看望,同时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用。根据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小伟和小苗开始办理离婚或者离婚之后,小强才能起诉父母要求他们支付抚养费。现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即使小伟和小苗没有离婚,小强也可以委托监护人对自己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抚养费。[离婚律师]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生不生孩子女方有决定权
  小伟和小苗是闪婚一族,结婚不久小苗就怀孕了,怀到一半孩子还没有出生的时候,她发现其实小伟的人品很有问题,当初她的决定也很草率,就偷偷跑到医院把孩子做掉了。小伟知道后很生气,他家里三代单传,父母也指望着早抱孙子,小伟决定和小苗离婚,他认为自己娶小苗花了不少钱,给彩礼了,办酒席了,结果小苗却把孩子做掉了,就把小苗告上了法庭要求对他进行赔偿。针对此种情况,现在人民法院是明确不予支持的,女方生与不生孩子,有绝对的自我决定权利,应该完全尊重女方的选择,公民有对自己人身的完全支配权。[离婚律师]
  另一种情况,小伟和小苗结婚已五年了,小伟一直催促小苗快点生孩子,但是小苗考虑到自己的工作原因,想要多工作几年,一直不想生孩子,两个人因为这个事情经常吵架,并决定离婚。这个时候,法院就会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将这种情况判定为两个人情感破裂,同意其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父母”篇:[离婚律师]
  出钱帮一方父母买房离婚分不到;继承的遗产没分割离婚也得不到
  一段婚姻关系的产生,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因此“父母”在婚姻关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此次司法解释中有关“父母”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条: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离婚律师]
  啥时候能分割共同财产?
  小伟和小苗结婚的第七年,小伟的爸爸(小伟所有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对象都适用于本条例,包括小伟和前妻的孩子)患了重病需要大额的医药费进行医治,但是小苗坚决不同意出钱给小伟的爸爸看病,这个时候小伟就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他和小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离婚律师]
  啥时候不能分割共同财产?
  小伟和小苗结婚三年了,小伟的父母是国营工厂的工人,厂里为了照顾职工建了房改房,价格非常便宜,小伟的父母想要买,但是钱不够,于是小伟和小苗决定支持一下父母,各自出了五万元共十万元帮父母买了房,并且将房子登记在小伟父母的名下。又过了三年,小伟和小苗认为生活不下去了,要离婚,小苗认为自己出钱帮小伟父母买了房子,应该分一部分,但是房子是在小伟父母名下的,还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分割。这个时候,法院会进行债权处理,认为当初小苗出的五万元是小伟父母借她的,三年过去了按照银行的利息,判小伟的父母将本息还给小苗。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离婚律师]
  啥情况下能进行遗产分割?
  小伟的爸爸一年前去世了,留下来一个食品加工厂,小伟和弟弟都是这个工厂的继承人。小伟的妻子小苗一年后决定和小伟离婚,并要求小伟将继承而来的工厂收益也分一部分给她,但这个时候,如果小伟和弟弟尚未对这个工厂进行分割,法院则不会支持小苗的请求。法院会先处理小苗和小伟之间的离婚诉讼,然后在两人离婚之后,等到小伟和弟弟对爸爸的遗产进行分割后,再对小伟继承而来的这一部分进行处理,分割一部分给小苗。如果小伟和弟弟一直不对爸爸的遗产进行分割,则小苗一直没有办法从中获得分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诚信”篇
  一方偷卖共有房屋另一方可能追不回[离婚律师]
  维持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除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外,诚信也是一个基本条件,此次司法解释对于夫妻间不诚信行为的司法处理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假身份证登记,可起诉民政局
  小伟已年过40岁,长久以来一心忙事业没有结婚,为了给家里延续香火,他去越南“买”了一个越南老婆小苗。[离婚律师]
  小苗嫁给小伟两年之后,给小伟生了一个孩子,正在两人生活逐渐稳定的时候,一天夜里,小苗离奇失踪了,再也找不到。小伟于是去申请和小苗的离婚,结果法院一查,发现小苗用来和小伟登记结婚的身份证都是伪造的,因此没有办法判离,因为被告彻头彻尾就是个假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小伟就可以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当时给自己和小苗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因为这是由于民政局的身份审查不严而导致的婚姻问题,小伟可以申请民政局对此段婚姻进行撤销。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离婚律师]
  没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不成立
  小伟是个百万富翁,小苗是个刚进城的打工少女,没什么经济基础。小伟为了让小苗嫁给自己,就对小苗说:“如果你嫁给我,我就送你一套房子”,同时写了一个房屋赠送协议“只要小苗女士愿意和我结婚,我就把名下的XXX房屋送给她”并按了指印,于是,俩人就结婚了。
  结婚一年后,孩子都有了,小伟却迟迟没兑现承诺,这时小苗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伟按照承诺把房子给她。此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规定是“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小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苗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按照我国的《物权法》对顶,房屋是不动产,不能仅凭合同就进行转让。[离婚律师]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拥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房屋被卖,另一方可能追不回
  小伟和小苗结婚之后共同打拼了五年,买了一套房子。三年之后,俩人因感情破裂要离婚,这时小苗在房管局一查才发现,俩人的房子已经在一年前被小伟卖掉了,小苗认为第三方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买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要求第三方把房子还回来,并向法院对第三方提起了诉讼。法院进行了调查,发现第三方在小伟手上买房的时候并不了解小伟是瞒着小苗卖房子的,同时,第三方支付给小伟的房价也是符合市场价格的,并且进行了正规的过户手续,这个时候,法院在原则上是保护买房的第三方的,小苗是无法向第三方要回房子的。[离婚律师]
  但小苗可以起诉小伟,要求小伟补偿她的损失。
  而如果法院对第三方的调查结果显示,第三方是恶意购买小伟的房屋,或者没有支付给小伟合理的房价,比如市场价是五千元一平方米,第三方却是以一千元一平方米从小伟手上买来房子的,再或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个时候,小苗就有可能向第三方要回房子。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律师]
  协议离婚不成,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小伟在和小苗结婚第五年的时候认识了小玲,小伟决定和小苗离婚与小玲在一起。为了迅速和小苗离婚,小伟向小苗许诺将两人共同拥有的股票、债券、汽车和房产都留给小苗,自己“净身出户”。小苗答应了小伟的要求,写了离婚协议书,并把所有的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反悔了,又不愿意和小伟离婚了。于是,小伟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不愿意按照当初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净身出户”了,要求法院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这种情况下,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法院将支持小伟的请求,不认可离婚协议书,而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离婚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亲情”篇
  配偶未退休离婚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
  除以上与“孩子”“父母”“婚姻诚信”有关的规定外,此次司法解释还对夫妻间是否遵循基本亲情和道德履行义务以及养老保险金的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离婚律师]
  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情况
  小伟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老板,在和小苗结婚的第十年突然遭遇了车祸,成了植物人。小苗见小伟永远好不了了,就找了个情人,对小伟不管不顾,并且开始转移两个人的财产,却坚持不和小伟离婚。
  这个时候,小伟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管小伟的财产,按照民事诉讼法里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以先确认小伟的父母为小伟的监护人,变更小伟的监护权。[离婚律师]
  在小伟的父母获得监护人身份和权力之后,他们可以代小伟向小苗提起离婚诉讼。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能不能分割养老保险看时间
  小伟是灵活就业人员,一直都需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他和妻子小苗已携手走了半辈子,但因为一些原因,在小伟58岁这一年,小苗决定和小伟离婚。同时她认为,小伟这些年缴纳养老保险金她也出了不少钱,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她有权利对小伟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按照我国的规定,男60,女55才能领养老保险,小苗决定和小伟离婚的时候,小伟还不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因此法院不会对小苗要求分割小伟养老保险金的请求进行支持。但假如在小苗提出离婚的时候,小伟已经61岁了,开始领养老保险金了,则小苗要求分割小伟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就可能得到支持。[离婚律师]
  律师解读:
  新婚姻法重在保护“有产者”
  西安瑞拓律师事务所的潘峰律师在谈到大家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对女性的不公平时这样说:“根据我国的风俗,一般都是结婚的时候,男方出房子,女方出汽车和装修、电器等等,当时出资的时候,很可能是差不多的,女方买了三十万的汽车,男方买了三十万的房子,是挺平等的。但是五年过去了,十年过去,房子越来越值钱,汽车和装修却在贬值,男方的房子上升到六十万,女方的汽车只有十五万,这时看起来好像对于女方不公平。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是女方买房子,男方出汽车,那么结果就不是对女性的不公平了。”因此,他认为,此次《婚姻法》解释三保护的是“有产者”,而不是男方或者女方,“保护的是经济地位稍高的一方。” [离婚律师]
  同时他建议:“结婚的双方应该摒弃功利的心态,不要想着通过婚姻去改变什么。同时,男女双方都要适当出资,在婚姻当中讲究的是平等,而且两个人要依靠自己婚后的诚实劳动来积攒家庭的共同财产,不要想着去依靠父母,因为依靠父母得来的东西最终你不一定拿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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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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