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离婚律师:太急!离婚判决没生效就再婚,婚姻登记机关成被告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80275次
发布时间:2011/7/27

离婚律师:太急!离婚判决没生效就再婚,婚姻登记机关成被告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核心提示◆
  一对夫妻刚刚在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一方提出上诉,判决尚未生效,男方就和第三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手续,并声明自己已离婚现在未婚。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通过离婚律师将婚姻登记机关告上法庭,认为办理结婚登记应属无效。2月23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一审刚判离婚就再婚
  李某与王某于200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5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但王某提起上诉。2007年8月28日,该离婚案件正在进行二审诉讼期间,王某和第三人向某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同时声明自己的婚姻状况为“离婚”。当天,某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王某、第三人符合结婚条件,遂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李某认为某区民政局在王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应属无效,于2007年11月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无效登记”。
离婚律师:判决未生效再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民政局具有作出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定职权。王某、第三人持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并在签字声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后办理结婚登记,虽然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由于当时真实的情况是王某与李某尚未离婚,仍属于王某有配偶的情形。某区民政局认为王某、第三人符合结婚条件,作出准予登记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规定,系无效登记行为。法院判决确认某区民政局2007年8月28日作出的准予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离婚律师:不能全信“本人声明”
  宣判后,某区民政局不服,认为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状况的主要依据是其本人书面声明。王某已签字声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故民政局对婚姻登记的审查是符合规定的。
  李某辩称,在婚姻登记时,王某的户口状态为已婚,而登记机关仅凭王某的本人声明就认为其已离婚与事实不符,故原审判决确认无效是正确的。
  市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当事人声明为“未婚”而户口簿登记状态为“已婚”,就不应单纯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而不尽谨慎审查义务,因为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是“主要”依据本人的书面声明,并未规定“只”依据本人的书面声明。该《意见》所称的书面声明应为有效的书面声明。
  目前,结婚登记只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可以在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如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再婚时本人应出具离婚证;如当事人在法院办理的离婚,在再婚时应出具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来证明其婚姻状况。本案中,区民政局仅仅根据王某本人书面陈述的说明即认定婚姻状态为未婚,为不符合办理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明显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市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律师:婚姻登记机关应细致审查
  市法院行政庭法官王继东告诉记者,从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起,结婚不再需要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方便了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但这并不等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义务也得到简化。《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时既然已注意到王某的户口簿上写明的婚姻状态为已婚,就应当尽到实质性审查的义务,要求其出具反驳户口簿登记为已婚的有效凭证,但登记机关却以个人的声明作为否定的依据,作出了当事人系未婚状态的认定,明显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婚姻登记行为是关系公民婚姻的大事,婚姻登记机关则是处理公民婚姻的主要机关,其对登记行为的审查原则,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婚姻状态、财产状态,依据法律规定及日常生活法则,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婚姻登记行为尽到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对于法院判决离婚的,在再婚时应出具裁判文书来证明其婚姻状况,并证明裁判文书为已生效判决。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