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倪璐诉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22785次
发布时间:2013/2/21
倪璐诉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17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璐,女,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打浦路80弄2号楼32层F座。

委托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33号4楼402?404室。

法定代表人:项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璐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0)卢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璐的委托代理人左孝蓉,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海丽花园原业主委托,在海丽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对海丽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按房屋出售合同约定承担。现倪璐与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订立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管理公约规定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应由倪璐承担,倪璐拒付物业管理费无合法依据。故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倪璐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之请求予以准许。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OOO年六月二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倪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1998年6月起至1998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17元;二、倪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人民币2,474.0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倪璐负担。判决后,倪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倪璐上诉称,其虽在《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上签名,但并不表示对承诺书中关于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认同。原审法院以3‰计算滞纳金不公平,故要求撤销原判,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则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倪璐系本市打浦路80弄海丽花园2号楼32层F座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15.5平方米。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力海丽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1997年12月26日,倪璐办理了海丽花园2号楼32层F座入伙手续,并签署了《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倪璐承诺愿按管理公约规定,每月十五日之前交纳当月物业管理费(以2元/平方米月核收)。如逾期不交,按每逾期一日加付3‰的滞纳金等。期间,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受发展商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对海丽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另查明,1998年2月28日,倪璐与上海海丽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约定:该物业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税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其中包括《海丽花园》管理公约规定分摊的管理、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倪璐负担。嗣后,倪璐因家中宠物丢失,对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服务质量表示不满,故拒付1998年6月至同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至今。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遂于2000年3月29日具状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倪璐立即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17元及计算至2000年2月的滞纳金人民币2,474.0l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倪璐于1997年12月26日在《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上签名,即表明对承诺书所有内容的接受。倪璐理应履行承诺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向倪璐多次催讨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倪璐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交纳滞纳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倪璐以其虽在《住户交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海丽花园管理公约承诺书》上签名,但并不表示对承诺书中关于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认同为由,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理由不成立。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故倪璐又以原审法院判决其给付中海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按千分之三计算不公平为由,不同意给付滞纳金,于法相悖。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倪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由上诉人倪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邱 燕

代理审判员 沙茹萍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OO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季伟伟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