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董晶、张惠岭与上海彩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恒春、杨瑞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22684次
发布时间:2013/2/20
董晶、张惠岭与上海彩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恒春、杨瑞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晶,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岭,女。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玲娣,女。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毅,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恒春,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兰,女。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海勇,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彩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煜镇,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董晶、张惠岭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三(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3月1日,经上海彩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城公司)居间介绍,宋玲娣(系董晶之母)代表董晶(甲方)与高恒春、杨瑞兰(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受让甲方坐落在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七村27号201室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3,000元;乙方

于当日支付定金43,000元,同年5月20日前、交易后支付360000元(包括交易后10天内放贷),同年6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甲方交房、水、电、煤结清、

户口迁清);双方同意,甲方于2005年6月2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80日内,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过户手

续。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逾期超过5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的

20%等。签约当日,宋玲娣出具收到高恒春购买系争房屋定金43,000元的收条。彩城公司为董晶办理系争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手续过程中,知道该房被开发商抵押,即通知了买

卖双方,双方进行了协商。同年6月17日,根据原告方的要求,董晶在上述买卖合同、收条上签字。当月18日,杨瑞兰通知董晶,按约于5月20日前进行交易,因小产证至今没

有办出来,造成无法交易,保留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权力。6月20日,宋玲娣回函称,系真心出售系争房屋,建议先搬入居住,待产证办下来后再进行交易等。原审另查明,系争房

屋的承租人为张惠岭。张惠岭在落款时间为2005年3月1日,内容为"我同意宋玲娣同志代我出售淞南七村27号201室房产的一切事宜"及"兹授权宋玲娣同志代表我签订有

关出售淞南七村27号201室房产一切事宜,代表我与你方达成的协议或签订的合同,由我承担责任"的文书上按了手印。2005年3月1日,宋玲娣代表张惠岭、董晶与彩城公

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委托该公司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购买事宜及相关手续,并在使用权转产权后出售系争房屋和相关手续。当日,董晶向彩城公司支付售后产权款

33,000元。7月14日,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了户名为董晶、张惠玲,金额为170,700元的购房款发票,该发票还载明,其中动迁公司已付136,965元。

原审还查明,2005年2月5日,宋玲娣与彩城公司签订《委托售房协议》,委托彩城公司出售系争房屋。当月27日,杨瑞兰签署标明系争房屋为使用权房的《看房证明单(租赁

/买卖)》。

原审原告高恒春、杨瑞兰诉称,经彩城公司居间介绍,与董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向董晶购买系争房屋,合同就定金及交房日期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日,原告支付定金43,000元。在具体交易日发现,系争房屋系动迁房,不仅没有小产证,且房屋存在抵押,无法进行交易。现要求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董晶双倍返还定金86,000元,彩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被告董晶辩称,对与原审原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支付了43,000元、该房屋上设定有抵押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对该房屋系使用权房是明知的;43,000元中的10000元是定金,另33,000元是使用权转产权的费用;董晶当时也不知道该房屋设定有抵押,在办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过程中才知道被开发商抵押的事实,随后即通知了原告,不存在欺诈;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交房日期,董晶没有违约。如果如原告所说是使用权房的买卖,双方合同就应当是无效的,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综上,不同意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原审被告彩城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时工作人员就告知原审原告系争房屋是使用权房,需办理转产手续,董晶家人在原告询问时也如实告知,原告对此是明知的。原告支付的43,000元定金中,33,000元就是用于转产的费用。该公司在办理系争房屋转产手续时,发现系争房屋被开发商抵押,开发商称注销抵押需一段时间,随即告知买卖双方,双方达成协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此后反悔,要求终止合同、退还定金。该公司通知董晶后,董晶表示愿意协商,不作违约论,双方解除合同,但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违反诚信原则,是违约方。该公司为居间方,没有担保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张惠岭辩称,其委托宋玲娣出售系争房屋。2005年8月17日,原审原告与中介公司到家中,要求张惠岭盖章,即按了手印。原告方随即就起诉,显然是在欺骗张惠岭。现同意解除合同,但张惠岭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

原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确认,系争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张惠岭表示,当时确实委托宋玲娣办理房屋出售手续,但加盖手印时不知道委托书的内容,现知道了委托书的内容,对此是认可的。

原审法院认为,董晶、张惠岭委托彩城公司办理系争房屋使用权转产权手续,其与原审原告就系争房屋所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即2005年3月1日起80日内办理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过户手续,现因案外人将该房屋抵押,至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依法应由董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可予准许。董晶承担责任后,可依法与有关责任人解决。董晶、张惠岭关于未违约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董晶认为43,000元中仅有10000元为定金,与宋玲娣所出具的收到定金43,000元的收条不符,不予采信。原告方要求彩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准许。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高恒春、杨瑞兰与被告董晶就宝山区淞南七村27号201室房屋所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董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高恒春、杨瑞兰定金人民币86,000元;

三、原告高恒春、杨瑞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董晶、张惠岭不服,上诉称:系争房屋被开发商抵押并非上诉人一方的过错,且该抵押发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10000元,并非43000元,彩城公司也作了证明。出具43000元收据是宋玲娣,并且是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故由董晶一人返还定金等不公。据此,两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双方继续履行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

高恒春、杨瑞兰辩称: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在于上诉人一方。相关证据均已证实定金是43000元,董晶也在宋玲娣出具的收条上签字认可,而彩城公司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彩城公司辩称:其承担的是居间行为,双方均到场协商,上诉人一方所述是事实。故该公司同意上诉人一方的诉请。

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6日,有关房屋主管部门颁发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以上事实,有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原审法院及本院的庭审、谈话笔录等证明。

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签订的约定各自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法律应予保护,且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虽然目前系争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但是已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致高恒春、杨瑞兰一方无法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其民事权利,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董晶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一方认为本案讼争的定金金额仅为10000元,因与双方合同的约定、定金收条等书面证据不符,本院难以采纳。原审判决准许高恒春等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系争房屋被案外人抵押致董晶等无法履行上述合同,并造成损失,董晶等可依法另案主张。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0元,由上诉人董晶、张惠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梅萍

代理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吴俊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