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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股东身份的认定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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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4/14

合伙股东身份的认定

合伙股东身份的认定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骆某以自己名义为养殖场合伙股东杨某、王某向信用社贷款2 万元,逾期未还;合伙章程上还有股东方某,但方某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也未参与经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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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1 .能否认定方某为养殖场股东?2 .本案向信用社借款清偿主体?
[裁判要点]
1 .方某非为养殖场股东。养殖场虽有章程,但方某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也无证据证明其出资并参与经营、分红;方某未与养殖场签任何协议,亦无证据证明其是新增合伙人并享有合伙人权利,故其不能一认定为合伙人。2 .本案债务清偿的主体。骆某明知且愿意以借款人身份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养殖场,故养殖场清偿借款后差额部分应由骆某与杨某、王某连带清偿。
【 裁判依据或参考】
1 .相关依据或参考。《 民法通则》 第31 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人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50 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第51 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人伙无效。"《 合伙企业法》 第19 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 ,一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43 条:"新合伙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 (2 。。3 年5 月15 日〔 2003 〕 民二他字第4 号), "… … 从案卷反映的事实看,1993 年12 月30 日,思达设备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确认新老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以及转让的具体份额达成的一致意见,即在公司注册资金100 万元不变的情况下,原始股东思达科技公司和胡克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李欣、魏若其、李立、杨为民、王卫平等五位新股东。1994 年4 月18 日思达设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李立、李欣、王卫平、魏若其、杨为民为新的股东,原始股东各方的出资部分转让给该五位股东。此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思达设备公司进行年检时在年检报告'投资者投资情况'一栏将公司新老股东及其所占股份予以记载,该项记载具备将公司股东向社会公示的意义。从思达公司新老股东就股份转让达成合意、到公司股东会认可新股东的身份,直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报告将公司股东予以公示,思达设备公司股东完成了李立等人获得股东身份的必要程序。且李立等人自1993 年12 月30 日受让股份,以股东471
@居商诉讼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__ _ _ _ _ _
身份行使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参与公司运营决策等)已近10 年,此时再否认其股东资格缺乏事实依据。股份转让时各当事人未就股份转让的对价问题做出明示约定,原始股东若就支付对价提出请求,可另案提起诉讼。"上海高院《 2005 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五)》 (2 。。5 年12 月15 日沪高法民二〔 2005 〕 12 号)第2 条:"· 一经登记的公司股东以其身份被冒用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该请求虽然涉及法律事实的确认,但该事实的确认与股东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 .有确切证据证明经登记的公司股东系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的,且其从未具有设立公司和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股东不是公司股东,而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鉴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不是公司股东,故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判决否认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为公司股东后,如果由此导致公司出现一人公司情形的,按照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对外承担责任。2 .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但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或者该股东明确表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法院应当驳回该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3 .经审理确认,有证据证明该登记股东明知他人使用其名义设立公司而出借身份证明的,法院应当驳回该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2 .相关案例。2006 年n 月广东某买卖合同案,法院认为:合伙人李某自始至终承认,刘某、李丽某是由其代表合伙体雇请的,合伙体尚未解散,李某为合伙人之一,依据我国法律,对外可以代表合伙体执行事务,合伙体任何一人在合伙体未解散,在合伙协议约定范围内所行使的行为对合伙体发生法律效力;且李丽某有之前合伙项目部合伙人李某与谢某对工程计算表及所签收的10 张共计24 。万余元支票的确认,另有李某给原告出具委托李丽某代收款的委托书,故李丽某的收款行为,应为代项目部收款,为职务行为。2 。。6 年9 月广东某借货合同案,法院认为:玻璃厂、赵某以借款借据形式收取的刘某的n 万余元,从证据形式分析,刘某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较为合理,虽刘某与于某是夫妻关系,但刘某并非玻璃厂合伙人,不存在对合伙体增加投资问题,同时合伙人或者合伙以外的人借款给合伙体使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另外,赵某与于某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增加、减少投资须双方协商重新确定,而在本案中并无双方协商增加投资的相关证据,故刘某主张诉争款项为借款理由充分。2 。。6 年6 月山东某合伙纠纷案,法院认为:董某等提供的证据虽多次提到六大伙,但均无王某签字认可,也无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王某提供的生效判决足以证明其与董某之间系借贷关系。2005 年9 月广东某合伙纠纷案,法院认为:要判断三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必须审查各方的投资、经营、分配等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的实质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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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首先,根据胡某提供的书写在货栈便笺纸上出资记录及谭某提供的货栈明细账本上的出资记录来看,胡某从1987 年开始向原货栈投人大量的流动资金,冼某一审中承认胡某为合伙人,并确认自己对合伙体的投人只是原货栈存货而没有投人任何流动资金,合伙流动资金全部由胡某投入;再者,货栈经营过程中由谭某经手、签名的支付证明单,合伙货栈明细账本L 由谭某签名确认的货栈支出记录等大量证据均可证实谭某一直参与了合伙体的经营活动,故应认定谭某为货栈合伙人。
t 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1
合伙是相对松散的人合组织,但并不意味着股东身份认定的随意"卜、要噢认合辰辰系身份,合伙协议及合伙人本人签名必不可少,仅有资舍售考,)份瓢厂而某肴确确的力口入合伙的意思表示(单方列名,,难以认定其具备合伙股东身份。
【 附注1
相类似案例索引:案",两审均认为杨某、
2003 年重庆二中院判决"某信用社诉杨某等借款合同
方某为股东
应承担连带责任,抗诉再审改判二人不
承担清偿责任。广东佛山中院〔 2 。。6 〕 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佛山中院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68 号"某公司诉黄〔 2006 〕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68 号"刘
某诉某玻璃厂等借贷案"诉张某等合伙纠纷案";
;山东东营中院
〔 2006 〕 东民四终字第7 号"
广东佛山中院〔 2005 〕 佛中法民一再字第16 号
董某等"冼某
等诉胡某等合伙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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