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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告了住建委:房子为啥是经适房不是安置房?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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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2/17

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是一回事吗?这两个名称被不少人混为一谈。南京市一位经济适用房业主,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了法院,要为她在春江新城小区的一套保障房讨一个说法:这套房子到底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征地拆迁安置房”?
  市民起诉:拆迁安置房缘何变身经济适用房
  7年前,居住在建邺区上新河的南京市民滕女士一家被拆迁,其16.7平方米的砖木结构住房,以及53.95平方米的土地被拆迁征用。建邺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按照南京市货币化拆迁管理规定,补偿了滕女士一家17.82万元。
  2006年4月18日,滕女士一家按照《南京市征地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所确定的内容,购买了位于铁心桥春江新城升景坊32幢4单元708室的保障房,该套住房面积为114.82平方米,单价为1800元,总房价为206676元。2010年12月24日,滕女士一家和春江新城小区开发公司签订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并于2011年8月22日领取了这套保障房的房产证。
  “你看,我们原来的房子性质是私有房产,花钱买了春江新城的房子,性质却变成了经济适用房!”滕女士向记者表示,2006年1月25日,他们领取的南京市房改办下发的《南京市征地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中,南京市房改办明确表示,他们所购买的保障房为“坐落在铁心桥的征地拆迁安置房一套”。
  2012年2月,滕女士一家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了法院,认为春江新城升景坊32幢4单元708室的房屋性质登记为“经济适用房”,属于登记错误,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住建委的登记行为。滕女士表示,他们家购买的保障房应该是“拆迁安置房”,而不是“经济适用房”。
  法院判决:保障房政策性很强,政府说了算
  为了一套保障房的“名分”,较真的滕女士不仅仅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了法院,而且自学法律,整理了大量资料,和被告方律师当庭辩论。2012年8月6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滕女士的诉求,随后滕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9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了终审判决,在承认“涉案房屋进行转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依然维护一审判决有效,驳回了滕女士的上诉。
  南京市中院表示,春江新城系南京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销售是政府部门根据统一部署、统筹调剂、平衡供需的原则,在符合申购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的,与普通的商品房建设和销售不同,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不宜认定滕女士一家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为违法无效。
  和南京市中院判决相呼应的是,南京市在过去已经交付的14万套经济适用房中,11.5万套左右的经适房都分配给了拆迁户,只有2.5万套左右的经适房分配给了城市收入、住房“双困”家庭。国家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表示,经济适用房是供应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而拆迁安置房则属于完全产权。
  “对这样的判决我当然不满,现在江苏省高院已经让南京市中院进行复核。”滕女士向记者表示,自己购买的房子变成了有限产权,她不能接受。
  政府回应:“名分”之争背后是溢价收益
  “这个案子我了解,春江新城还有另外的一件起诉。”南京市房改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闹上法庭,问题的焦点其实在经适房上市销售上。2008年11月25日,南京市出台了经济适用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应将超出原购买价的收益部分50%上交政府。
  以滕女士家的保障房为例,如果她将春江新城的这套保障房出售,按照目前春江新城经适房上市的核定价格,她需要缴纳30万元左右的溢价收益。春江新城一位姓王的业主,在销售其年满5年的经适房时,则被要求缴纳39万元的溢价收益。为此,该王姓业主也在滕女士之后,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了法院。
  “很多业主不甘心交这个钱,我们不少工作人员被他们骂哭过。”南京市房改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滕女士这样的情况,因为是执行的货币化拆迁,整个拆迁行为到现金补偿为止,申购经适房则是拆迁之后的独立环节。另外,南京市在经适房的上市办法中也明确,集体土地拆迁家庭获取的经适房,上市后不需要缴纳溢价收益;而城镇用地上的拆迁家庭获取的拆迁安置房,执行政策视同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50%的溢价收益。
  据介绍,自2008年以来,南京市目前有近6000套经适房上市交易,其中需要缴纳溢价收益的经适房有近3000套,南京市归集到的上市经适房溢价缴纳款已经超过了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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