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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承包:谁该为民工身亡负责?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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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4/2

挂靠承包:谁该为民工身亡负责?

挂靠承包:谁该为民工身亡负责?
【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竣嚣:言犷孤麟戴三;歉
之夫,
因操作不慎摔下脚手架致死。
争议焦点:责任?
1 .建筑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2 .郑某应否承担赔偿
[裁判要点】
1 .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之夫受雇到工地务工,其与建筑公司形成雇佣关系,因雇佣活动中致人身损害,依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规定,雇主建筑公司应负赔偿之责。
2 .郑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某系实际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承担者,作为挂靠人应负连带责任;建筑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范围内,对郑某享有追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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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裁判依据或参考】
1 .相关依据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 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第5 条:"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9 条:"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3 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北京高院《 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2007 年5 月18 日)第47 条:"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被挂靠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重庆高院《 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章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 。。5 年1 月5 日)第12 条:"在客运汽车挂靠公司营运中,车主聘请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工作中受伤,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湖北高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加04 年3 月21 日)第8 条:"… … 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和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出借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江西赣州中院《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 (2006 年2 月17 日)第56 条:"在有关挂靠经营纠纷案件中,对挂靠经营产生债务的清偿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乡村管理区、主管经济工作的行政机关作为开办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实际没有从业人员,没有生产经营场所,没有资金的被挂靠企业,并将该企业营业执照、印章、银行账户提供给挂靠者使用,向挂靠者收取管理费(或承包费)的,这种挂靠者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产生债务被债权人361
民商诉讼矫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
起诉时,挂靠者为第一被告,被挂靠企业的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债务先以挂靠单位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被挂靠企业的开办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补充清偿。(2 )被挂靠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挂靠者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产生债务被起诉时,应列挂靠者为第一被告,被挂靠企业为共同被告,债务先以挂靠者所有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被挂靠企业的资产补充清偿。(3 )被挂靠者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产生债务而被起诉时,应列挂靠者为第一被告,被挂靠者所属企业为共同被告。债务先以挂靠者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被挂靠者所在企业法人的资产补充清偿。如该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挂靠者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产生债务被起诉时,应列挂靠者为第一被告,被挂靠者及其所在企业为共同被告。债务先以挂靠者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被挂靠者经营管理的资产补充清偿,仍不足清偿的,以被挂靠者所在企业法人的资产继续补充清偿。(4 )挂靠者在挂靠期满后,仍以被挂靠者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产生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时,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是挂靠经营和挂靠期已满,挂靠者又仍然使用被挂靠者的营业执照、印章、银行账号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按上述意见处理。"2 .相关案例。2006 年9 月广东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挂靠某建筑公司的谭某承包梁某买了块地想盖商铺的活,谭某将工程转包给了陈某,陈某将铁工部分分包给了韦某,韦某请了覃某做工,覃某施工过程中触到了屋顶上产权属某电网公司的高压线受伤。法院认为:覃某与韦某构成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韦某应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韦某无施工资质而分包工程,承接工程后又未采取适当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其选任雇工的施工安全,导致事故发生,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梁某作为发包人,应审慎核查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资质,谭某虽挂靠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但其本人并不具备施工资质,梁某选择承包人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谭某作为转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陈某亦未尽注意义务,应与雇主对雇员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公司虽违规允许不具施工资质的谭某施工队挂靠承揽建筑工程,但在本案触电事故中不处发包人或分包人地位,与触电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触电损害赔偿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本案属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系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故电力设施产权人可免责。200 。年北京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挂靠在建筑集团下属施工公司(法人)的乡政府所属建筑工程处(无法人资格)以第四经理部名义与乡政府签承包拆除村小学的施工合同,刘某驾驶经理部雇佣的李茂某的车清运渣土时砸伤7 岁的李某。法院认为:施工公司在施工中未设置保护设施,未尽到安全施工责任,对李某的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李茂某受雇于施工公司,刘某受雇于李茂某,属职务行为,施工公司赔偿后可追偿;乡政府作为挂靠人,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6 年8 月重庆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认362
― 旦彭垫遍@为:袁某与卫生院签订拆除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概由袁某承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陈某与卫生院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卫生院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告自带农用三轮车为袁某运输土石方,并口头约定运费,车损及耗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运输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有谨慎驾驶,安全运输的义务,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即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其对于运输过程中因技术、操作等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没有赔偿义务,且原告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而去为袁某运输,对安全事故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要求袁某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 。。3 年5 月浙江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认为:曹某在施工工地驾车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运输公司分公司是非法人单位,也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故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义务。2007 年3 月广东某人身领害赔偿案,法院认为:邱某所驾肇事客车系罗某所有并挂靠于某公司名下的车辆,故保险公司在限额理赔后不足部分,由邱某承担赔偿责任,罗某、被挂靠的公司应对邱某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6 年n 月重庆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认为: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由侵权人宋某承担赔偿责任,云飞公司作为肇事车的被挂靠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曹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 万余元。
【 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
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从事活动,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 附注】
相类似案例索引:2 。。3 年重庆四中院再审判决"张某诉郑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工商局赔,二审改判郑某赔,再审改判建筑公司赔,郑某负连带责任。广东佛山中院〔 2 。。6 〕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92 号"覃某等诉谭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高院〔 2 。。。〕 高民终字第96 号"李某诉某施工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重庆巫山法院〔 2 。。6 〕 山民初字第389 号"陈某诉袁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浙江丽水莲都区法院〔 2003 〕 莲民初字第663 号"何某诉某运输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广东佛山中院〔 2 。。7 〕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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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赖某诉邱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重庆一中院〔 2006 〕 渝一中民终字第2714 号"曹某诉某运输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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