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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雇主赔还是侵权第三人赔?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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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4/1

雇员受伤:雇主赔还是侵权第三人赔?

雇员受伤:雇主赔还是侵权第三人赔?
【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司机路边修车时被摩托车撞伤,司机遂起诉其雇主和摩托车司机要求赔一偿损失。
争一议焦点:1 .司机可否直接向雇主索赔?2 .向肇事第三人索赔的依据?
【 裁判要点】
1 .司机可要求雇主赔偿。雇佣关系虽不受《 劳动法》 调整,但依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2 .司机也可要求肇事摩托车司机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即雇员享有向二者索赔的选择权。
【 裁判依据或参考]
1 .相关依据或参考。《 宪法》 (2004 年3 月14 日)第42 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民法通则》 第132 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n 条:364
民事侵权编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 1 [ ) 98 年10 月14 日),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 1990 年6 月n 日〔 90 〕 民他字第24 号), "… … 刘伯达为委外队装卸工,在工作中被徐州西站职工唐继春违章作业砸伤致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徐州西站作为唐继春的所在单位,对其职工在履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刘伯达与委外队签订的'作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自行承担事故责任'之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委外队不是侵权主体,致刘人身损害与委外队没有侵权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我院(88 )民他字第1 号《 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精神。"
2 .相关案例。2 。。5 年10 月宣某诉广州某运输公司等案。法院认为:死者唐某生前与广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外派外轮公司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雇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死者在涉案事故中存在过错,故由惠博公司赔偿38 万余元。2004 年6 月麦某诉陈某案。法院认为:死者夫妇受聘为陈某挖沙四年,双方之间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劳务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征;雇主未提供合格的劳动条件并保障雇工安全,生效判决认定另一肇事船舶赔偿30 % , 故本案由陈某承担70 %即8 万余元的赔偿。2 。。o 年3 月周某等诉宜昌县建设局案。建设局将制作、悬挂标语任务交给宣传部,宣传部找到何某,何某临时找何涛悬挂,何涛因失足坠亡。法院认为:建设局与何涛形成承揽关系,但何涛非受雇于定作人,故不形成雇佣关系,何涛死亡结果,双方均无过错;何某未参加何涛自称的装饰公司经营,也未雇佣何涛经营,只是在何涛死亡后开具了发票为原告结账,故不承担责任;依公平原则建设局给付原告经济损失2 。9 万余元。
【 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
雇员受伤索赔情形,通说认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属于《 民法通则》 未明确列示的特殊侵权。第三人侵权为一般侵权,基于过错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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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原则,雇主与第三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共同承担不真正连带义务。
【 附注】
参考观点:《 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 (关丽),载《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2005 年第1 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 ( ) 05 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
相类似案例索引:广州海事法院〔 2005 〕 广海法初字第76 号,"宣某诉某运输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广西高院〔 2004 〕 桂民四终字第n 号,"陈某与麦某等船舶碰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适用"先刑后民"?
【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尹某入住某旅馆,被旅馆安排同住的无身份证的住客抢劫致残,嫌疑犯未归案。
争议焦点:1 . "先刑后民"原则是否适用本案?2 .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基拙?
【 裁判要点】
1 . "先刑后民"不适用本案情形。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刑事案件能否侦破或侦破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影响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故本案侵权行为人虽不能确定,但作为受害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可独立成案。
2 .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在直接加害人无法确定或赔偿不能的情况下,被告作为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服务上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确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疏忽,依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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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编_― 一― - .
【 :战判依据或参考】
1 .相关依据或参考。《 刑事诉讼法》 (1997 年7 月1 日)第77 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 民法通则》 第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 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 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江苏高院《 2001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7 条:"… … 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是同一人、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均参照省法院《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 确定。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是同一人、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或者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i 事诉讼的,均按{!暇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 。"
2 .相关案例。2005 年7 月广东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认为:蔡某虽非直接加害人,但与死者梁某之间形成了消费者合同关系,作为录像厅经营者和受益者,依法对作为消费者的梁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梁某与犯罪人打斗中,录像厅工作人员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发后亦未及时报警和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违反了其依法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梁某死有一定过错,应在其能防止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本案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的直接犯罪人尚未归案,此情况下,依补充责任的顺位递补原则,蔡某等应依法就被害人的死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为9 万余元的拍%即近2 万元-― 笔者注)。2005 年10 月广东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认为:孔某受伤是案外第三人侵权所致,理应由第三人赔偿,但作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黄某在对其处消费的孔某负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因疏于管理,未及时制止孔某等人与案外人的斗殴行为,致使孔某人身损害,依法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367
_民商诉讼疑难等甘―
绍件裁判要点与依据
止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已支付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43 (〕 O 余元,已足以补偿原告相应的损失,现原告起诉主张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2000 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2004 年10 月河南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认为:居民在参加街道居委会组织的文艺表演过程中受伤,虽双方都无过错,但由于组织者和表演者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比照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由居委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袁春湘认为)居委会组织的文艺表演活动可纳人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6 条规定之"其他社会活动",无论是公益还是经营,根据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没有谁比这些活动的组织者更易于控制危险,故其组织者都要负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被组织者在活动中没有过错,受到伤害的,组织者也要负相应赔偿责任。
【 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
犯罪嫌疑人未归案,被害人暂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针对民事侵权证据较充分的侵权人,赋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权利,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参照。
【 附注】
相类似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之河南济源中院〔 2004 〕 济中民一终字第203 号"李某诉某居委会人身损害赔偿案";广西宜州法院〔 ZOC4 〕 宜民初字第590 号"尹某诉某旅馆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认为被告未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判赔8 万余元,二审发回,重审以先刑后民驳回尹某起诉,二审维持,抗诉再审高院裁定发回中院再审,中院指令原审审理,改判旅馆业主共同赔偿尹某损失的20 %即7600 余元,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害的第三人追偿。广东佛山中院〔 2005 〕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0 号"梁某等诉蔡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广东佛山中院〔 2005 〕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38 号"孔某诉黄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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