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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为合法出资形式的认定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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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3/30

股权作为合法出资形式的认定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国企电讯厂欠
_电子公司货款14 万元;市政府以包括电讯厂在内
的33 户国企审计后的净资产转形式作为出资成立国资公司
(其中包括电讯厂316 万元净资产)划,并办理了出资资产产权转移交接手
续;电子公司追加国资公司为债务人。
争议焦.氛:1 .电讯厂出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2 应承担连带责任?
国资公司是否
【 裁判要点】
1 .电讯厂出资形式合法有效。
股权作为出资并不违法,市政府以电讯厂
净资产与其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国资公司
实质类于以股权出资,应合法
有效。2
.国资公司不应负连带责任。
国资公司合法取得出资人法律地位,是电
讯厂国有股东代表,其与被投资企业是两个独立主体
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496
-一-一― -一-一-- - -一-迫塾鱼输
【 裁判依据或参考】
1 .相关依据或参考。《 会司法》 第27 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14 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 年8 月25 日国资发产权〔 2005 〕 239 号)第2 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第3 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2002 年n 月15 日〔 2001 〕 民二他字第19 号), "… … 苏发公司的合资协议、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文件均记载江苏省电子局(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前身)为苏发公司的股东。江苏省电子局实际参与了苏发公司的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委派工作人员担任苏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运营。如果江苏省电子局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一方形式投资、另一方实际投资,似可认定江苏省电子局为苏发公司30 %股份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的开办单位所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注册资金的答复》 (1998 年12 月29 日法经〔 1998 〕 505 号), "仙桃市财政局于1992 年10 月将其享有的1072 万元债权划拨给原属事业单位仙桃国债办作资本金使用,双方已经办理合法有效的债权转移手续,仙桃国债办已经享有该项债权。后经仙桃市财政局申报,仙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仙桃国债办所占有的包括上述1072 万元债权形成的资本金在内的1080 万元国有资产进行审定,于1994 年12 月28 日予以登记,发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994 年12 月30 日,仙桃国债办申请注册成立企业法人,申报注册资金108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0 万元,流动资金1030 万元),企业名称仍为'仙桃市国债办事处',经湖北仙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调查、审核属实,获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1998 年10 月16 日,仙桃国债办已经全部实现上述1072 万元债权。因此,在497
商诉讼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
本案中,仙桃市财政局先前划拨给原仙桃国债办的1072 万元债权,已经形成为该办事处的资本金,可以作为该办事处后来注册成立企业法人时的一部分注册资金予以认定。"
2 .相关案例。2006 年12 月海南某欠款刘纷案,法院认为:轻骑集团作为海药公司股东,二者在法律上存在关联关系,双方签订的《 备忘录》 具有合同性质,故属于关联交易;由于该《 备忘录》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或签订,损害了海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故《 备忘录》 中所约定的由海药公司向轻骑集团以合法适当方式补偿800 万人民币的相关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判决驳回轻骑集团诉讼请求。2004 年10 月北京某股东资格案,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谓"抛股借款"应认定为万某等向商贸公司出借10 。万元,成为公司债权人,同时,因该借款关系存在,商贸公司全体股东自愿出让1 %股权给万某、黄某;商贸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书已明确记明万某、黄某各享有07 %、。.3 %的股权,故其股东身份应予认定;因未变更登记,故二人的股东身份尚未取得对抗第三人的公信力;商贸公司无权处分,受让人依善意取得并办理变更登记,如万某、黄某认为商贸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权利,可要求赔偿,但因该部分股权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所以万某、黄某已不再持有该部分股权,故二人要求确认其为商贸公司股东,并由公司为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不予支持。2003 年8 月山东某借款合同案,法院认为:尽管化肥厂与信诚公司达成的相关债务转让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因信诚公司用以作为接收上述债务对等条件的接收相应财产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化肥厂对所有债权人债权进行担保的法人财产减少,侵犯了其他债权人权利;故前述债务转让约定对其他债权人无约束力;当未转让债务的债权人山东工行根据法人财产原则,要求信诚公司在接手化肥厂财产范围内对化肥厂改制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时,信诚公司不得以前述约定作为抗辩;化肥厂采取转让财产和等额债务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因其对该笔转让财产并不享有相应股权,故该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行为,而是对法人财产的变相转移,不具有法律效力。
【 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
《 公司法》 规定,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相关理论及实践认为股权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能够进行作价出资。
498
商事公司编
【 附注】
参考观点:《 无锡市创立达电子有限公司诉山东电讯三厂等买卖合同案》 (俞宏雷、王志斌),载《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6 年商事审判案例卷,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相类似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 2003 〕 民二终字第106 号"某工行诉某化工公司等借款纠纷案";江苏滨湖法院〔 2004 〕 锡滨民二初字第47 号"某电子公司诉某电讯厂等买卖合同案",一审判国资公司负连带责任,二审改判不承担。海南高院〔 2006 〕 琼民二终字第43 号"某轻骑公司诉某药业公司欠款案";北京二中院〔 2004 〕 二中民终字第06770 号"万某等诉某商贸公司确认股东资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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