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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的质量问题扣款如何确定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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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3/9

购销合同中的质量问题扣款如何确定
【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陶瓷公司依购销合同供应贸易公司陶艺品,1 年后贸易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欠货款10 万元。但应扣除客户因质量问题索赔,待客户处理后余款再结算清。"后贸易公司以客户因质量问题索赔而被扣款4 万元,主张对所欠货款相应扣减。
争议焦.氛:1 .本案中收条的证据效力?2.质量扣款应该由谁负担?
【 裁判要点】
1 .收条的证据效力。贸易公司出具的收条是其已收到货物及所欠货款额的凭证,其附带提出的索赔扣款,对于货物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否应扣除及扣除多少,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属其单方行为,故不具有法律效力;陶瓷公司供货后多次催要款额及诉讼请求,亦均表明其收到收条后,对扣款一项并未认可。
2 .贸易公司应支付货款。贸易公司在收货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就质量问题提出书面异议,且其已将货物售出,应认定其对陶瓷公司所交货物质量的认可,贸易公司对货物不再享有所有权,客户索赔款应自行承担。
[裁判依据或参考】
1 .相关依据或参考。《 合同法》 第153 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
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4 条: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44
"当事人对标的物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协议补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
- -一旦;夔壑黝定― 笔者注)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行业标准,若无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笔者注)。"第158 穿::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通知时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 年)第10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北京高院《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 ) ( 1999 年12 月3 日)第23 条:"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时,应当对定作物进行验收。承揽人在定作人验收定作物前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的验收时间以承揽人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之次日起计算。在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果定作人无过错,由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对当事人双方未约定质量责任期限的,定作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定作物质量不符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或自定作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定作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2 .相关案例。2004 年8 月广东某债权转让案,法院认为:双方债权转移法律关系完全可依《 合同法》 总则规定予以认定,即使参照买卖合同规定处理.,将协议转让债权视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将买方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工作视为检验期,卖方移交的债权资料明显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作为买受人的香港公司的通知时间不受该一个月限制,故不构成违约。2006 年12 月云南某买卖合同案,法院认为:卖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国家标准,构成违约;现原告依约诉请赔偿实际供货金额一倍的违约金,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双方所签订货款总额的2 一5 倍,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以实际供货金额为计算基数,小于签订供货金额的计算基数,应予支持;本院斟酌原告实际损失情况,将违约金调整为实际供货金额的70 %即21 。。万余元。2001 年6 月新疆某买卖合同案,法院认为:卖方交付的全挂车,经鉴定焊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虽其制动协调时间符合合同约定的企业标准,但最终不能降低国家对汽左安全性能上的要求;买方明知收到的全挂车无合格证,仍用于运输,亦应145
商诉讼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
承担相应责任。
【 相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
购销合同法律关系中,买方收货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就质量问题提出书面异议,且已将货物售出,应认定其对卖方所交货物质量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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