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原告卡着加与被告开洛、夏多加之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57451次
发布时间:2012/4/8
  •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1)贵民初字第154号
  • 原告卡着加,男,1970年12月11日生于青海省贵南县,藏族,干部,住贵南县茫曲镇民主路园丁小区5号楼601室。

    被告开洛,男,1981年10月23日生于青海省贵南县,藏族,牧民,住贵南县塔秀乡塔秀村96号。

    被告夏多加,男,43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森多乡塔哇村。

    原告卡着加与被告开洛、夏多加之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着加、被告开洛、夏多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着加诉称,2011年1月19日其通过项欠才让从二被告处以每亩35元承包了位于塔哇村“萨尕”(地名)南面的478亩草籽地,并一次性付清了承包费16730元。签定合同时,二被告承诺“萨尕”有900多亩地,并约定有空就去丈量,后来,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去丈量。后经打听,这块地南面的307亩被塔哇村的会计于2010年10月已承包给尤拉太和才松太,另外塔哇村村民俄多在“萨尕”地的南边也有87亩。7月11日被告打电话要求一同去丈量土地,原告自己雇人将已买的化肥拉到地边,打算丈量完后施肥,结果被告又一次失信,只好将化肥拉回,造成损失300元。后在7月15日左右按照国家规定,这块地中全部被种上了黑刺,纳入退耕还林项目,并给牧民享受了国家补贴,如收割草籽,会影响黑刺的生长,属于违法行为。原告将事态的严重性告知了二被告,而他们却置之不理,二被告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按照合同的约定,二被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1、返还承包款16730元,并按约定支付本金3倍的违约金,2、赔偿为拉化肥雇人造成的损失300元。

    被告开洛、夏多加辩称,2011年1月19日二被告与项欠才让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定了合同,当时,原告也明知这块地是退耕还林地。后经丈量承包地缺少80亩,双方商量将所缺亩数的承包费退还给原告,后原告看到今年草籽长势不好,就找借口要求返还承包款,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另俄多的87亩地不包括在给原告承包的478亩地中。况且,扎西加将位于“萨尕”南面的地承包给尤拉太和才松太与本案无关。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书证草籽地租赁协议一份证实:2011年1月19日承包人项欠才让从开洛、夏多加处以每亩35元承包了位于塔哇村“萨尕”南面的478亩草籽地,由卡着加一次性付清承包费16730元。约定秋收时承包人可不等县、乡验收便可收割草种,如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地母数的缺少,发包方以承包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给承包人。

    2、证人证言

    (1)证人尤拉太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0月通过森多乡塔哇村会计扎西加以每亩13元承包该村在“萨尕”南面的700多亩草籽地,当时付押金5000元。过了3个月,扎西加说大概有300多亩,就退了其中的1000元押金。后发现这块地中种了黑刺,害怕违反法律规定,加之,今年的草籽长势不好就没收。听说卡着加从他人处也在这块地的南面承包了地。经丈量,这块地总共有650多亩,其中还包括塔哇村俄多的120-130亩(没有向外承包),地亩根本就不够。

    (2)证人项欠才让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其帮朋友卡着加与开洛、夏多加签定草籽地承包协议,约定以每亩35元之价承包塔哇村“萨尕”南面的478亩草籽地,按当时的约定以这块地南边靠近茫曲镇上达玉村的耕地为起点,直到量够478亩为止。协议签订后,由实际承包人卡着加一次性付清承包费16730元。签订协议当时没去丈量承包地,到7月份其与卡着加、另一承办人尤拉太、塔哇村的会计等去丈量,结果缺80亩,但不知所缺的是卡着加的还是尤拉太的,商定由各自的发包人核实后退还相应的承包费。后卡着加打电话说,要求开洛、夏多加退还全部承包费,其实卡着加所承包的地亩是足够的。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提出如下异议:

    对书证草籽地租赁协议提出,签订承包协议时,双方没有明说承包地的方位,协议中写的“南面”是原告后来加进去的,不予认可;对证人尤拉太的证言,二被告以尤拉太承包的地在“萨尕”地的北面,与原告承包的地无关;对证人项欠才让的证言,二被告提出当初与项欠才让签订了承包协议,与卡着加无关。

    在庭审中,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草籽地租赁协议提出的关于没有签订具体方位的异议,因二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证人尤拉太的证言,二被告提出与本案无关的异议,本院认为,扎西加与尤拉太之间的口头承包协议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无关,故对二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证人项欠才让的证言,二被告提出当初签协议时,其与项欠才让之间签定了承包协议,与卡着加无关的异议。本院认为,尽管协议的相对人是项欠才让,但实际履行者是卡着加,况且,在原告给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承包款时,二被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故二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本院确认该证人证言的效力。

    为证明自己的辩解意见,二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1、书证协议两份证实:宽太加于2011年1月13日给夏太加转包了位于塔哇村“萨尕”地中的104亩土地;拉果太、三知加于2010年12月10日给夏太加转包了373.9亩土地。即2011年夏多加从他人手中实际承包了477.9亩退耕还林地。

    2、证人拉果太、三知加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初其二人共同承包了同村多户村民在“萨尕”的退耕还林地379亩多,后全部转包给了夏多加,所承包的地靠近茫曲镇上达玉村的耕地,不包括俄多家的地。

    二被告以上述证据来印证实际承包给原告的草籽地亩数为477.9亩,虽然原告提出二被告给其实际承包的地与协商的亩数不够的异议,但无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为查明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

    1、证人俄多的证言证实:他家的87亩地在“萨尕”地的中间,从没有向外人承包。

    2、证人周拉加(系塔哇村支书)的证言证实:该村村民俄多的87亩退耕还林地不包括在夏多加承包的地中。

    3、证人赵常义、文昌的证言证实:各乡镇都有退耕还林的项目,退耕地中一半是林带、一半是草带,按照县上的规定,不允许在其中放牧,但草带可以向外承包,林带不能承包。

    4、证人曹成芳(县林业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各乡镇的退耕还林地中,一半是林带,一半是草带,县上为了让农牧民群众增加收入,冬季防火,同时也为了便于收割,规定林带、草带的宽度分别为4米,允许在不破坏林带的前提下可向外承包草带。

    5、证人杨振海(县退牧办主任)的证言证实:县上为了让农牧民群众增加收入,冬季防火的需要,允许在保护林带的前提下可向外承包草带,但不允许在其中放牧。

    原告对本院调取的1号、2号证据提出,二被告当初给其承包时隐瞒了俄多的地就包括在其承包的地中的事实,但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二被告对本院调取的1号、2号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3号、4号、5号证据提出,尽管县上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让村民用已纳入退耕还林项目的草籽地再获益属于违法行为,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被告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森多乡塔哇村在“萨尕”共有退耕还林地746.8亩,现已纳入退耕还林项目,为了增加群众的收入和冬季防火的需要,县上规定在不破坏林带的前提下,可以承包草带。2011年1月19日项欠才让与二被告在没有丈量承包土地的情况下,以每亩35元承包了位于塔哇村“萨尕”南面的包括林带、草带共计478亩退耕还林地,用于收草籽,由原告卡着加一次性付清承包费16730元。2010年10月塔哇村的会计扎西加将“萨尕”南面的300多亩退耕还林地承包给尤拉太,后由于地亩不够,扎西加向尤拉太退还了承包款并赔偿了损失。另查明,二被告在“萨尕”南面实有承包地477.9亩(不包括俄多的87亩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告关于在签订合同时,二被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明知这块地已承包给他人的情况下,还收取实际不存在的土地的承包款属违约行为,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承包款并承担承包款3倍的违约金的诉求,本院认为,二被告把从他人处实际承包的477.9亩退耕还林地转包给原告,二被告并无违约,原告理应按照协议遵照履行,因原告本人的行为致损失的扩大,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原告合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二被告与前发包人之间的纠纷,应由他们自行解决,与本案无关。二被告违背有关政策,将承包地中的林带、草带一并向外承包,收取承包款的行为不符合生态保护的政策规定,也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应酌情返还承包地内林带的承包款。关于原告认为二被告发包退耕还林地属违法行为合同无效,要求二被告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的诉求,本院认为,县上为了增加农牧民群众收入和冬季防火的需要,规定在不破坏林带的前提下可以承包草带,这有利于生态草原的有效利用,是符合贵南县实际的一项惠民利民的措施。据此,对二被告合理的答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为拉化肥造成的损失300元的诉求,原告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当时没有督促被告丈量所承包的地,其也有过错,故对原告的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八、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多加、开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卡着加土地承包款83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被告夏多加、开洛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054元,至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共和县支行,帐号63001643637050001837。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壮

                                                       代理审判员   朱元红

                                                       人民陪审员   羊毛措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兴华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