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在深入、广泛征询民意的基础上,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与原来的内容相比作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其中包括全国首创物业管理多模式,物业擅自弃管三年内不得再从业,住宅改商用需经四邻同意,增加调解、仲裁机制解决物业纠纷等。《条例》通过后,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内的物业管理法规都局限于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单一模式,对于其他模式都没有相应规定。
根据哈市市委提出的“大物业、全覆盖”的要求,《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物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无人管理的老旧物业纳入进来,作为新的物业管理模式加以规范。
同时,还规定了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模式,使哈市物业管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新格局,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原法规仅把哈市住房局作为物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体制构建不合理,主体严重缺失。对此,《条例》中提出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将部分管理权下放到区县(市)、街道办事处,规定了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而物业擅自弃管的,三年不得在本市再从业。
为规范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九大类禁止行为,其中包括: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等违反规定行为。
备受关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例》规定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由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