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2004/07/02废止)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25570次
发布时间:2010/6/18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2004/07/02废止)   

【实施时间】1991-08-01

【发布单位】建设部第11号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已于1991年6月24日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  

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  

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  

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  

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 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 

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