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潞城镇彭家砖厂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局土地管理处罚决定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6107049次
发布时间:2010/6/8

潞城镇彭家砖厂不服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局土地管理处罚决定案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仁方,厂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康、局长。 

1992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上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贯彻江苏省、常州市整顿窑业用地的精神,于1997年12月15日、1998年3月19日两次书面要求原告停窑复垦,原告未予理睬。被告于1998年6月9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规划国土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于1998年8月17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诉称: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1992年12月批准的临时使用土地通知书未有期被告限(有原件为凭),未收到被告的第二次续批的通知书,且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粘土)许可证,具备了继续合法经营的条件,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辩称,1992年12月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有存档批准书为凭),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且原告曾于1995年10月申请延长临时用地的期限(有申请报告为凭),故于1995年12月7日第二次批准原告临时用地的期限至1996年12月30日止(有通知书为凭),原告在1996年12月30日后已属非法使用临时土地,要求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1992年12月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书未注明期限,而存档的临时用地批准书上的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属被告工作中的失误,应以原告提供的批准通知书为依据,即第一次临时用地通知书未有期限。被告提供了原告申请延长临时用地期限的报告及第二次批准原告临时用地期限至1996年12月30日止的通知书,应认定被告的第二次批准通知书客观存在,原告1996年12月30日后为非法占有土地。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 

维持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评析】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矿产资源管理机关应否立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在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相继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了企业法人执照、向矿产资源管理机关领取了采矿(粘土)许可证,在本案审理中是否需要将上列两个管理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呢?考虑到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是剥夺了原告使用原批准临时用地的权利,只要原告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手续后仍可经营,且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与两个行政管理机关无利害关系,故未将两管理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原批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是以临时用地的形式批准原告建窑的,根据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工程项目施工、要求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确实需要另外增加临时用地的,可申请临时用地"。很显然不能以临时用地的形式批准建窑厂。严格地讲被告原批准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造成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找不到"对号入座"的法律条款,只好适用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来进行处罚,严格地讲适用法律是不正确的。此种情况在行政许可行为中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怎么办?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三、关于证据的认定。对同一许可行为,原告提供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上未有使用期限,而被告提供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上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鉴于该通知书是由被告发出的,合议庭认为应依原告提供的证据为依据,即认定第一次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未有期限。对于原告提出未收到被告的第二次批准通知书,因被告提供了原告书写的"申请续办临时用地报告",又有1995年12月7日的第二次批准通知书作印证,合议庭认定第二次批准通知书客观存在,原告的临时用地至1996年12月30日止。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